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危险驾驶罪最新处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因此如今司机朋友们比较想了解危险驾驶罪最新处罚的内容,那到底如今对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为您介绍。
  
  一、危险驾驶罪最新处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虽然刑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新的修改,但是却没有对此罪的量刑做出修改,因此如今在我国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还是处拘役并处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放高利贷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放高利贷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一、放高利贷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一)一般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认定高利贷要注意下面三个问题:1、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2、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未遂怎么解释?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未遂怎么解释?1、犯罪未遂名词解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


·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判刑?
      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判刑?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什么样刑事案件可自诉?
      什么样刑事案件可自诉? 一、什么样刑事案件可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法律规定批捕后公布后多久判刑?
      一、法律规定批捕后公布后多久判刑?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


·犯强奸罪会判死刑吗,强奸罪是否处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我国并没有废除死刑。在非常恶劣的犯罪中,对犯罪分子是会判处死刑的。就强奸罪来讲,公民如果有犯犯强奸罪会判死刑吗?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强奸罪会判死刑吗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情形,...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


·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是多久?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不少新的罪名也随之出现在您的生活中。同时,不少朋友也十分关心《刑法修正案九》是否会对以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接下来,您就和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吧。 一、《刑法》的时效和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发票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除了是一般人用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之外,也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收的一个凭证。因此,就有些企业想要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而进行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本就是违法行为。那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客观方面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被骗入传销会被判刑吗
      不会。如果被骗进去的,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的犯罪主体和打击重点,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