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吸毒未被拘留有案底么,吸毒的处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每个人都不希望有案底,因为这是违法或犯罪的记录。而且有案底会影响以后的工作,甚至生活。所以,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那么吸毒未被拘留有案底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吸毒未被拘留有案底么
  
  吸毒未被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
  
  二、吸毒的处罚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
  
  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对吸毒人员采取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为何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员家属的要求。
  
  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查出吸毒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或者有引诱、欺骗、强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则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处以刑罚。
  
  三、吸毒的危害
  
  1、对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 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吸毒还会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2、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 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3、对人体的机理的危害
  
  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酊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现在有不法分子说吸冰毒不会让身体上瘾。引诱青少年走入歧途。这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青年人要有决心要坚决抵制。吸毒者结局多是家破人亡或被关入戒毒所。
  
  吸毒危害是非常大的,国家也是严厉打击这样的行为。当然,吸毒没有被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但是您还是不要去接触毒品,因为吸毒最后的结果都是不好的。若还有什么疑问,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单位犯罪什么时候单罚制度
       通常来说,我们都是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实施的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叫做单位犯罪,这种犯罪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活动,一般采取双罚制的惩罚制度,那么单位犯罪什么时候单罚制度呢? 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


·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权一般都是比较高的,建筑工程方案、公司改制计划等都需要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核,权益相关的厉害关系人,优有时为了简化审核程序,会向该职员行贿,此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院批捕后一定有罪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一定有罪吗? 1、批捕只是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 2、不是逮捕就会被判刑。被判刑是有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手段,所以还是要看具体案情。建议...


·在微信朋友圈散发谣言向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是否构成诽谤嘴呢?刑法
      在微信朋友圈散发谣言向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是否构成诽谤嘴呢?刑法关于微信诽谤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在微信上诽谤他人属于网络诽谤的分支,归属于网络诽谤,所以,微信诽谤的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微信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存在微小的差异。 刑法关于微信诽谤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


·刑事案件赔偿钱算不算认罪态度良好?
      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除了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外,还会主张民事赔偿,可以在法院审理的时候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会主动承担赔偿,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物质赔偿。那么,刑事案件赔偿钱算不算认罪态度良好?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分析。 一、刑事案件赔偿钱算不算认罪态度良...


·非法集资罪有被害人吗?
      非法集资罪有被害人吗? 一、非法集资罪有被害人吗? 法律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一般这种说法指的是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1、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主动参与人,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结合金融领域特有的投机规则,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 ...


·盗墓从犯判刑多少年时间?
      盗墓从犯判刑多少年时间?盗墓从犯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拘留15天时间怎么算的?
      拘留15天时间怎么算的?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拘留15天,即14号到28号,家属是29号去接人。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法有什么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付责任 。这时受害人需要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状),来申请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法有什么规定?下面我们给您详细讲一讲。 一、首部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


·监视居住的期间可否折抵刑罚
      监视居住的期间可否折抵刑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


·哪些属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即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果非法拘禁公民身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非法拘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