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交车撞人赔偿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交车撞人赔偿是怎样的
  
  公交车虽然属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但要是在运行的过程中撞到了人,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也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伤者作出赔偿的。那么公交车撞人赔偿是怎样的呢?我们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您做详细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三点,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具体的数额标准各地有所不同,城乡有所不同,详情可到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那有具体的标准。
  
  以上就是对机动车撞人后赔偿的规定介绍,其中当然也就包括了公交车撞人的情况。当然,我国不同的地区在这方面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不同,因此最后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也就有所差异。本篇文章由我们为您整理编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员死亡时候所需要进行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是需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有关内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出以下数据...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费谁出的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费谁出的 第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


·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对方不赔怎么办
      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对方不赔怎么办开车的时候不幸发生车祸,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彼此的责任来确定赔偿问题,责任越大赔偿的就会越高,那么就有人问我们,发生车祸对方全责,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赔呢?关于车祸对方全责的赔偿问题,请跟随我们阅读下文。一、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对方全责应承担全部损失:1...


·一、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无证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格式
      历年数据显示,我国交通事故发生逐年递增,在所有交通事故中,道路运输占75%左右,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的书写尤为重要,了解协议书的书写格式,正确书写,对有关事故的记录十分有利,为您提供了两篇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的格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协议书(一) 甲方:...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垫付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常常会发生,因此带来的交通事故问题常常困扰着我们。今天,我们就为您谈谈交通事故责任的垫付问题,当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方的财产或人身伤亡时,其造成的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有些时候由于情况紧急,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处理这个问题,于是就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方需不需要...


·企业公司债券在哪上市交易呢?
      企业公司债券在哪上市交易呢?企业公司为了自身运营的需要,和对资金的需求会适当发行一些债券,当然这些债券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他跟企业的兴衰息息相关,人们在购买时会慎重选择。所以国家对企业发行债券也做了相关要求。旨在降低债权风险,维护经济秩序,那么符合要求的公司债券在哪上市交易呢? 一...


·交通事故车损和人伤一起赔付吗?
      交通事故车损和人伤一起赔付吗 可以。有人受伤的立即报警处理,等待交警进行认定责任,对于车损的赔偿可以按照下面的内容确定: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


·有不动产证就能交易吗
      有不动产证就能交易吗 一、办了不动产证的房子只要符合当地房管局和国家法律允许的房屋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经常遇到或大或小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的
      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经常遇到或大或小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如果只有车辆的擦伤或者损坏,直接送去修理厂或者直接赔偿现金就可以了,但如果涉及到了人员的伤亡,情况就不会那么简单了,那么伤人交通事故处理怎样做才合适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伤人交通事故具体怎么处理?...


·小的就只是车辆之间的擦伤或作者碰撞,而大的就会涉及到人员伤亡
      小的就只是车辆之间的擦伤或作者碰撞,而大的就会涉及到人员伤亡之类的,这个时候交管局就会给涉及到的双方相关人员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处理好后就可以不起诉了吗?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