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生活当中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其实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应该以自己的孩子为中心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当中的话,这是对自己、孩子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但是我国法律秉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实际上对哺乳期内妇女犯罪是有特殊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
  
  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也对孕妇的刑事法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人工流产问题作出了答复: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孕妇)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孕妇)被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⑵1983年12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含义加以了明确: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均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⑶1998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延续了上述立场,对自然流产问题进行了回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其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不仅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有特殊规定,刑诉法当中对于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的妇女,都按照特殊法律主体进行处理。因此,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的处理原则是,由于尚在哺乳期内的妇女,身份比较特殊,所以可以给予其特殊的关照,可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另外这一类型的犯罪主体,一般不适用于死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一、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是什么?
      一、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是什么?1、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代理办理吗
      夫妻在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也去做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可以防止出现财产分割纠纷。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有些夫妻想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代理办理吗?我们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代理办理吗 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我国规定的子女抚养费主要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等。而要是父母离婚的话,那么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就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究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


·起诉抚养费多久立案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夫妻离婚以后,孩子就由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抚养。但是另一方仍然拥有孩子的抚养义务,通常意义上说就是仍然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由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就会在抚养费上意见不统一,进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那么就有人问了,起诉抚养费多久立案?以及与这方面的相关问题。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


·一、领完结婚证彩礼可以退不?
      一、领完结婚证彩礼可以退不?领完结婚证就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的是可以退还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为贪拆迁补偿假离婚成真离婚合法吗?
      为贪拆迁补偿假离婚成真离婚合法吗? 拆迁户突击离婚,尽管人人都知道其目的是什么,目的也未必光彩,但突击离婚却是合法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之前不可以离婚。所以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为了并不光彩的目的,以合法方式钻政策空子,这是不是民众的正当权利?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一、离婚男方中断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男方中断抚养费怎么办?离婚男方中断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迫使对方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


·孩子不到一岁可以离婚吗
      孩子不到一岁可以离婚吗孩子不满一岁时,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但如果有法院认定为有必要离婚的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


·夫妻一方出轨财产怎么分配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
      夫妻一方出轨财产怎么分配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


·我们知道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来说是由家庭中的父母承担
      我们知道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来说是由家庭中的父母承担,但是也存在很多的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人员,比如说未成年少女的生育问题,双犯罪人员的孩子抚养问题等等。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是哪里?这个一般是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进行征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活,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社会抚养费...


·无性婚姻可以起诉离婚吗?
      无性婚姻可以起诉离婚吗 无性婚姻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