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劳动合同用工怎么赔偿标准?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其实不签劳动合同的话,对员工本人和公司都是存在诸多风险的。尽管如此,生活当中绝大多数的劳动关系还是仅仅通过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的。就比如在餐饮行业当中,就很少有单位会主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员工本人也并不清楚,无劳动合同用工怎么赔偿标准?
  
  一、无劳动合同用工怎么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风险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风险: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注意事项
  
  1、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 如何定义劳动合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3、“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当中就有着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如果已经和员工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但是仍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话,要求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必须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实际上劳动合同是国家强制要求必须要签订的。希望员工本人在了解过无劳动合同用工怎么赔偿标准这个问题以后,一定要学会运用。
  
  


·实行计件有加班工资没有
      实行计件有加班工资没有?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2、《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在劳动法中,对于工作时间是有一个严格的法定要求的,一般来说,雇佣关系中的员工每日的工作制度都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当然,在有需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加班,而针对这种加班,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的。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


·非劳动关系用工工伤如何赔偿?
      在用人单位决定聘用劳动者后,一般会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其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经济活动的,故而非劳动关系用工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此种情形,职员受伤后该如何赔偿? 一、非劳动关系用工工伤如何赔偿?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


·员工在疫情时期工资怎么发?
      员工在疫情时期工资怎么发?疫情期间也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待遇,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公司会计出纳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什么?
      公司会计出纳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什么? 公司会计出纳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工伤认定后个体户注销能认定吗?
      意外事故市场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就是属于工伤,相关的部门的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对于认定的详细规定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一般在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工伤,那工伤认定后个体户注销能认定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工伤认定后个体户注销能认定吗...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


·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人怎么计算
      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人怎么计算 一般据实计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没有人数的限制。已经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


·一般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以及受伤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但是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主体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具体的期限要求不同。而也有可能出现超过认定期限的情况。那一般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地宿舍意外死亡项目部责任赔偿哪些?
      工地宿舍意外死亡项目部责任赔偿哪些? 一、工地宿舍意外死亡项目部责任赔偿哪些?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


·济南工伤鉴定9级辞职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济南工伤鉴定9级辞职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可以得到赔偿; 九级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