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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补充侦查几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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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现如今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会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有些时候,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话,才会退回公安机关。并且我国普通公民也需要知道我国刑诉法补充侦查几次为准?补充侦查也不是说无期限的可以进行的。
  
  
  
  
  一、我国刑诉法补充侦查几次为准?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相关规定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我国诉讼法中规定补充侦查以第二次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而且还明确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第二次进行补充侦查以后,如果检察院仍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话,仍然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证据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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