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保修期条款都有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程质量保修期条款都有什么我们国家一向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很严格,为此也颁布了很多相关政策。即使是这样还是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这应该引起我们中国公民的反思。这一次的主要内容便是与工程质量有关的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工程质量保修期条款,下面,我们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条款都有什么?
  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质量保修的范围《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 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 程等项目。除上述法定保修范围外,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对保修范围进行约定。 2)质量保修的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不违反法定最低期限的前提下,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对保修期限进行约定。 3)质量保修书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合格的质量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之一。在内容上,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4)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质量保修金,发包人要求承包方预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通常为总造价的5%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后(通常为1-2年)再由发包人退还或支付给施工企业。质量保修金已经成为目前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规。对施工企业来讲,预留质量保修金的不仅造成其流动资金紧张;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发包人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无端扣减质量保修金,造成施工企业的利润受到减损。由此又进一步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影响
  “和谐社会”构建的不安定因素。综上所述,这些是我们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主要还是与工程质量保修期条款有关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我国还是经常出现工程问题,但是相比以前还是改善了许多,这正是因为我们国家对此的严格要求。但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还是应该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个税是多少,怎么计算的?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自己也获得了一些赔偿金,这时很多人可能会想到税收问题,毕竟有国就有税,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需交个税吗?下面的我们就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个税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果超过时是需要交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单位能任意辞退员工吗?
      单位能任意辞退员工吗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辞退的分类主要有: 1、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


·一、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流程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流程是什么?(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3)工作交接...


·上班途中锁骨骨折工伤公司能赔偿多少的法律依据
      随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国家规定相关与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保障员工在上班过程中的安全,有些企业还会购买额外的保险作为福利。今天我们就来谈论下员工在上班途中锁骨骨折工伤公司能赔偿多少的问题。 一、锁骨骨...


·什么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什么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一、什么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


·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拉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点
      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1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


·月工资收入标准
      月工资收入标准 月工资收入标准是确定子女抚养费支付多少的主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


·在我国规定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
      在我国规定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 按规定,劳动合同最迟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好处?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好处有哪些 发生后,是否申报工伤应考虑二个方面:一是保证工伤员工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二是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申报工伤应考虑员工和企业利益的结合点。 一、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因素: 1、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2、工伤保险费使用金额 3、工伤发生率 二、...


·劳动者在周六不算工伤吗?
      劳动者在周六不算工伤吗 一、劳动者在周六不算工伤吗 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都算工伤,哪怕是上班途中出现问题都可以认定。 工伤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公司在休息日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在休息日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公司在休息日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而且,如果安排在法定节日上班,必须支付三倍的工资。安排在周六、日休息日上班,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支付二倍的工资。安排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