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定?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制,一种是集体所有制,国家也允许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来盈利的方式的出现,但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是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的,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如下: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我国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使用权转移来盈利这种资本流通方式的出现,因而国家对此的管控也比较严格,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应该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与限制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
      司法鉴定在对案件的审理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法官对于证据进行判断。那么,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一、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 是由...


·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中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很多地方在征收土地的同时都会对原有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而且因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常...


·怎么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怎么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是指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簿上进行注销的行为。每年由于土地使用权证注销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不得不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怎么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一、注销情形 主要...


·征地补偿安置费该给谁?
      征地补偿安置费该给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飞快的发展,城市规模的节奏也越来越快,公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农村大量的土地被相关部门和企业征收,随之而来的是征地补偿费的问题,也是广大居民密切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征收居民的土地之后,会补偿一系列的补偿费,那么...


·离婚抚养费长沙地区的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夫妻双方如果有一天要面临离婚,即使其中一方在未来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也要承担抚养责任,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于养育孩子。孩子的抚养费标准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而存在着差异,那么,离婚抚养费长沙地区的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抚养费...


·农村土地使用证不给办应该怎么处理?
      您都知道的是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件,比如说开发商要想在一个地方建楼房的话是需要土地使用证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之下,开发商不给办农村土地的使用证,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农村土地使用证不给办应该怎么处理? 一、开发商不给办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如果是商品房,在房屋开工建设...


·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征地补偿问题。国家对此也出台了相应的征地政策,各个省市也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今天我们就以郑州市为例,为您详细介绍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郑州市征地...


·土地使用权没有终止日期吗
      土地使用权没有终止日期吗土地使用权包括房屋,商业,工业,教育等等方面的所有权。现在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想要转让自己的土地或者刚刚买房的人都很关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有没有使用期限,如果有的话,土地使用期限有多年。也有些人认为土地使用权没有终止日期。那么土地使用权到底有没有使用期限呢,下...


·合同签字盖章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合同签字盖章注意的地方有哪些1、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


·山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最近这几年,我们的城市发展特别快,已经逐渐在向农村扩建土地,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国家征用土地的现象。现在的很多地区都出现征地的情况,但是政府会对被征地者相应的补偿。本文我们将以陕西为例子,给您介绍山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在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只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将土地权转让,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国家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人都不太了解,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资料。 一、国有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