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我国公民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国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的使用权也是需要去专门的部门去办理的,那么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很多人不清楚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和相关的具体程序,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释一下。
  
  一、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况者,暂缓发证或不予发证:
  
  (一)擅自占用土地者;
  
  (二)非法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者;
  
  (三)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浪费土地者;
  
  (四)违章建筑者;
  
  (五)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者;
  
  (六)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消防安全者;
  
  (七)有土地使用权异议、纠纷者;
  
  (八)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筑永久或半永久建筑者;
  
  (九)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者。
  
  该证对普通购房者来说也是相对比较重要的。假如相关单位没有拿到该证,那么,购房者买到的房子就会被认定为违规建筑,这将会带来很多必要的麻烦。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外,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房屋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这就表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性质及期限均未确定,因此,购买此类房屋一定要慎重。
  
  综上所述,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使业主的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业主所拥有的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体现,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去土地局申请登记,当然,办理时需要准备好具体的材料,若还有其他疑惑,可以咨询律师。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格式是怎样的?
      现在很多农村人都喜欢往城里走,或者是自己宅基地房屋比较多,因此都选择把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最好就是签订一份协议合同,这样就可以相互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依据协议进行维权,因此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在买卖是一定要签订,签订时可以找一份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范本格式...


·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
      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在农村或城郊地区,常常有人承包下一整片土地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质量,或建房子,或做农活。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要么是不小心的,要么是蓄意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作为被受害者的我们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一、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


·没有承包经营权的荒山荒地,如果被征收有补偿吗?
      一、没有承包经营权的荒山荒地,如果被征收有补偿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荒山荒地是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开垦的,开垦者取得使用权,进行征收的时候是有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


·珠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珠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如今土地征收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一般国家用于项目建设等会征用到农民的土地,但是都有一定的补偿包括土地上的附着物。珠海地区多以种植果木为主,国家征收土地就要根据果木的价值来定赔偿标准。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珠海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稻田 按每亩...


·土地使用证邻居签名相关的法律是哪年出台的?
      土地使用证是我国对土地权限移交给个人的一种权属证件的代表,农村的土地使用证代表着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对证件上的土地进行使用,一般自建住房为多。那土地使用证邻居签名相关的法律是哪年出台的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你在日常生活中对你有所帮助。2008年颁布的《农村宅...


·房地产诉讼请求标的是什么?
      房地产诉讼请求标的是什么?房地产诉讼请求标的就是涉及到房地产争议的那部分财产或者房产,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管辖地是哪里?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管辖地是哪里?撤销裁决的申请,一般是向裁决作出地国法院提出。裁决作出地具有排他的管辖权,这已经构成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因为当事人不仅能够约定适用裁决作出地国法,也能够约定适用裁决作出地国以外国家的仲裁法。因此,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也应能够根据裁决作出地国以外国...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情况,经地级市政府批准准予续期的,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提交用地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企业还需...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依照法定程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依照法定程序,各个机构以及公民个人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租赁土地时,双方需要依法签订合同,那么,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有多久?请看下文。一、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