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在中国境内上建设的众多的工程项目中,大多数工程都会严格把控建设全程的质量问题,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就可以宣布竣工;但是也小部分工程不按质量标准施工,导致最后的工程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质量问题。那么,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呢?
  
  一、工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缺陷
  
  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通病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最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基础不均匀下沉,墙开裂。
  
  (2)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出现蜂窝、麻面、露筋。
  
  (3)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雨篷根部开裂或倾覆、坍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严,任意加水,强度得不到保证。
  
  (5)屋面、厨房渗水、漏水。
  
  (6)墙面抹灰起壳、裂缝、起麻点、不平整。
  
  (7)地面及楼面起砂、起壳、开裂。
  
  (8)门窗变形、缝隙过大、密封不严。
  
  (9)水暖电卫安装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
  
  (10)结构吊装就位偏差过大。
  
  (11)预制构件裂缝,预埋件移位,预应力张拉不足。
  
  (12)砖墙接槎或预留脚手眼不符合规范要求。
  
  (13)金属栏杆、管道、配件锈蚀。
  
  (14)墙纸粘贴不牢、空鼓、折皱、压平起光。
  
  (15)饰面板、饰面砖拼缝不平、不直、空鼓、脱落。
  
  (16)喷浆不均匀,脱色,掉粉等。
  
  3.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如住宅阳台、雨篷倾覆,桥梁结构坍塌,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不足,管道、容器爆裂使气体或液体严重泄漏等等。它的特点是:
  
  (1)经济损失达到较大的金额。
  
  (2)有时造成人员伤亡。
  
  (3)后果严重,影响结构安全。
  
  (4)无法降级使用,难以修复时,必须推倒重建。
  
  综上所述,工程的质量问题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最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也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因为如果某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了这个标准,那么该工程就将面临整体作废,也意味着工程负责方将损失惨重。
  
  


·我们办理入职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我们办理入职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会碰到试用期的情况,从一两个月到半年不等,那么这个试用期的期限是怎么定的呢,公司能否延长一个员工的试用期呢?员工试用期可否延长其实,试用期的长短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如果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在3个月一年以下的...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该包涵哪些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该包涵哪些内容?在大型工程进行施工之前,承包方和分包方需要对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进行分担,同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材料设施的安全,这时承包方与分包方需要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那么安全协议书上应该包涵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安全协议书包涵基本...


·工资保证金能挪用吗
      挪用保证金不归还给员工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对发包方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


·企业聘用员工时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聘用员工时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是以后相产生纠纷,劳动合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有的公司为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给一定的赔偿。那么,若是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依照什么标准进行呢呢?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


·我国工伤鉴定啥时可以吗?
      劳动关系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工作者只要在任何单位企业工作就要签订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工作,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遭遇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劳动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等级,因为伤残等级和赔偿数额有关,那工伤鉴定啥时可以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主要情形
      提供劳务者主张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书面约定等相关证据,以及实际提供劳务的情况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个人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劳务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务内容具有临时性...


·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前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但在试用期内,有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暂时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就不用签劳动合同。那到底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


·入职最迟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入职最迟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工程质量如何划分等级?
      工程质量如何划分等级?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各项事业稳步走上新的台阶,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得以施工完成,为城市化建设和民众带来了福利。工程建设质量有着相关的部门监督,严格依照国家规定。那么,工程质量如何划分等级?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工程质量如何划分等级? 工程...


·劳务派遣工享受年休假可以吗
      劳务派遣工享受年休假可以吗一、劳务派遣工享受年休假可以吗 根据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