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被学校以外的人打伤了,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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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承担的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本身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如因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学生人身损害,因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学生人身损害,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学生人身损害,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教师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可能进入校园内或者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期间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校外车辆在校园内撞伤学生等。在这种情况下,该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侵权行为直几与以外的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该人员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此时受到人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监管之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仍负有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人身损害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如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明显疏漏,或者是否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存在过失,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门卫管理不善,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或者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学校校舍、场地租给他人使用,甚至将学校操场辟为停车场,致使校内常有车辆来往,出现车辆撞伤、撞死学生等情况的,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再承担教育责任。
·小孩在学校受伤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人而言,行为方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有的行为人以作为方式、有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权,但是只要两者存在共谋,基于共同故意最终发生了侵权,全体侵权人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权人的行为结合成了一个整体,诉讼时,有的侵权人妄图通过举证证明自身...
·在娱乐场所摔伤了,可以找娱乐场所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2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人民...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年11月19日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产品质量有问题导致本人受伤了,我应该找卖家还是厂家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本条所称被...
·正常成年人在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在成他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65.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在什么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 不可抗力;
(二)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
·驾驶员醉酒驾驶致使他人死亡的,共饮者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作为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极为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以防止对同饮者义务的无限制增加。民法中仅是规定当由于共饮人对饮酒者实施了如强制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加害行为,或未履行或未妥当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