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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是否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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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影院因3D电影不提供3D眼镜被举报。事实上,这种现象不是才出现的,曾几何时,各商家开始想方设法增加消费者的付费项目,设立了很多看似合理、实际荒谬的由头。吃饭纸巾收费,只提供消毒餐具收餐具费等。

  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消协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虽然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大多被举报后都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和解。但我认为,良好的市场经济需要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维护。

  个人认为,在经济复苏的当下,商家应当有更长远的目光,守住诚信和法律的底线,提升服务质量,也可以为自己赢得更好的口碑。例如电影院可以提供基础服务和其他高级服务供消费者选择,比方说提供免费的3D眼镜和付费的电影周边3D眼镜,或其他具有收藏意义的3D眼镜,这样既承担了服务义务,又有特色创新。消费者也应当把握自己的底线,不能一味的接受忍让,要举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对不公平交易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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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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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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