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窃罪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盗窃罪从犯怎么认定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盗窃罪从犯 ?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二)盗窃罪主犯 ?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二、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综上,盗窃罪从犯的认定要根据在犯罪集团中起到的作用,以及犯罪的情节来认定。按照规定,被认定为盗窃罪从犯的,对其的处罚肯定是要比主犯的处罚轻的,而具体该如何处罚,则还需要看从犯的行为满足哪个量刑幅度。涉嫌盗窃罪还是很严重的,我们建议最好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处理。
  
  
  
  
  


·判刑后可以保释吗
      保释是外国概念,发源于英国,在我国称之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判刑意味着人民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做出判决,对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是诉讼的结束,因此判刑后是不存在取保候审的。关于取保候审,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对...


·醉驾什么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醉驾什么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停止调查的时间是多久?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停止调查的时间是多久? 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停止调查的时间是多久?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停止调查的时间是等到中止的事由完全消除之后,就可以再次进行调查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


·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条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


·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会涉及到很多人,包括当事人、嫌疑人等等,而当事人一般是与案件相关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他包括一些种类,也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责任,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接下来我们给您讲一下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范围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


·2023年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


·刑诉法拘留审批有什么规定?
      很多犯罪之人之所以选择逃跑而不去主动接受处罚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所面对的可能是剥夺自己有的拘留制裁,但是事实上对于拘留的这种刑罚并不是简单地有公安机关直接作出的决定而需要严格审批之后才能决定是否适用。那么,刑诉法拘留审批有什么规定? 一、刑诉法拘留审批有什么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


·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 死缓能减为有期徒刑吗
      虽然很多罪犯都想要在最后判刑的时候可以同时被适用缓刑,但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除了要求要满足缓刑条件外,同时还不能具有限制条件。而限制条件里面就明确规定了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的,鉴于很多人在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哪些罪犯不得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


·绑架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如何认定绑架罪?
      绑架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想要通过暴力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后,获取一定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绑架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绑架罪的定义是怎样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犯罪既遂的标准和类型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标准和类型有哪些?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


·根据法律规定贩毒多少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贩毒多少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贩毒不论数量多少都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二、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