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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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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管辖权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级别管辖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则上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二、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怎么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后是不能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下:1、在法律依据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2012年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2、无论是《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上述条文规定了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为避免挂一漏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就不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逐一明确。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若是认为案件可以由其他法院受理时,可以提出管辖权的异议请求,但是若提交的异议上诉状之中的理由并不充分,那么该请求很有可能会被驳回,任何管辖权异议上诉已经被驳回的,之后就没有了提出异议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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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0-8-5
执行日期:1990-8-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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