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什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规定是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的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是专属管辖。请注意,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指相对价值最大的遗产所在地。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有原告针对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分别就不同遗产向不同的法院起诉,那么是不是就由两个法院分别审理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同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案件不应拆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一审法院审理,当然结案后又发现有其他遗产的不在此限。二、去哪个法院起诉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对于被继承人员来说的话,一般情况下发生一些继承方面的纠纷是需要确定管辖权法院的,只有在明确管辖权法院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进一步的解决纠纷。如果说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还需要看是否涉及到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来进行管理。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刑事...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农村,耕地地农民来说就是生活的主要来源。自留地是我国农民在正常土地承包以外的,自己耕种的土地。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这部分土地该怎样进行补偿呢。下面我们就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这类事件为您进行解答。关于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是否与承包地一致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两地分居多长时间可以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结束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话,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就感情不合导致分居的,那么夫妻两地分居多长时间可以离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夫妻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


·起诉离婚在外地可以起诉吗?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我国现在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不得不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诉讼离婚。当离婚时一方不愿离婚或一方在外地,或双方都在外地的情况,就牵涉到在外地起诉离婚,那么起诉离婚在外地可以起诉吗?又该怎么做呢?下面就由我们整理相关方面的知识,供您参考...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犯罪活动发生地或者嫌疑人所在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直接使用土地,使用是由具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通过税收和土地的有偿制获得收益所以只要符合使用国家土地的条件,我们都可以合法的成为土地的使用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的形式进行。那么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


·济南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济南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2)因买卖、继...


·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 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这需要先对自首的情节作出认定,那一般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


·不在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可以吗
      不在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可以吗?现在许多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并不能对号,许多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的办公地址上市找不到相关公司的,许多人就会认为这些公司是皮包公司,其实不然,他们有些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只是不在公司注册地址办公。那么不在注册公司办公可以吗?接下来就由为您解答。一、企业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一般情况下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土地所有权,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经常会被转让给公民和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集体土地的转让会有一定的不同。不同的土地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方式进行,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决定的...


·最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最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土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