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生活中,有些房地产由于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被抵押。那么,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呢?对于这些法律不允许抵押的房地产,当事人最好是不要随意抵押,否则不但起不来抵押的效果,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那在法律上,究竟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二、哪些房地产不能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这,要提醒当事人的是,由于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时,不但要签订抵押合同,还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登记。此时也需要重点注意,究竟法律中规定的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房产抵押登记。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城厢镇(原敏阳乡以外区域)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07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02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06元/亩到16026元/亩之间。 雁江镇、丁当镇、...


·农村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关于房地产的抵押变更合同该怎么写
      关于房地产的抵押变更合同该怎么写 一、合同可以进行变更吗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在公司法当中,股东大会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事项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相互监督的,那么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果合同明确成立地点的就按照合同明确的地点为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计算办法是什么?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计算办法是什么?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计算办法是什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1、营业税: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


·征用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有什么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为什么房子土地使用只有50年?
      为什么房子土地使用只有50年?在我们国家土地的使用用途和年限都是有限制的,比如商业性用房、住宅用地、建筑用地等这些用地都是有严格的使用年限的,为什么房子土地使用只有50年,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在中国,购买的商品房一般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我们买的房子和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土地...


·深圳市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深圳市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一、深圳市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怎样的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现如今,人们对于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很了解,而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的利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是权力,而权力往往就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具有获得经济的途径,那么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