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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承揽合同的种类及主要条款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为制作人生产特定产品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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