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买断工龄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买断工龄是什么意思“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买断工龄”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买断工龄”一词在国家规范的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买断工龄”的说法既不规范也是不准确的。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种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合同,结束劳动关系,只是与原企业作了了断,它对职工未来就业不产生丝毫影响。职工离开了原来企业后有两种可能,一是进入失业状态,停止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保缴费,但原工龄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单位录用,进了新单位,该职工的工龄同样保留,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保缴费由新单位承担,一分都不能少。无论失业还是新企业工作到退休,均按连续工龄和社保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职工的工龄是根本买不断的。至于“买断工龄”的价格,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国家并无限定。二、买断工龄的做法是否合法《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在买断员工工龄的时候,其实主要就是根据员工在本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为其支付遣散费。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这个时候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的,那么就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遣散费。工作6个月到12个月的,也可以按照一年计算。但要是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就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了。
  
  
  


·哺乳期被辞退赔偿哪些?
      哺乳期被辞退赔偿哪些待遇哺乳期的女工,用人单位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辞退职工,但可以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辞退合法的,没有补偿;违法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实际单位需要支付该女职工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二、相...


·工伤认定过期单位责任是什么?
      很多人都不清楚工伤人定是有时限,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很有可能就错过工伤认定的期限了。那么工伤认定过期单位责任是什么?很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工伤认定过期了与他们是没有关系的,更谈不上赔偿。下面是我们给您做的相关介绍。 一、工伤申报期限 关于工伤申报期限,在《工...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情形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情形 关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工程迟迟不开工怎么索赔?
      工程迟迟不开工怎么索赔? 一、工程迟迟不开工怎么索赔 工程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的,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如果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如果是施工单位造成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结算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结算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结算注意事项有哪些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人身有受到损害的话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人身有受到损害的话,则此时多半都是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这个时候因为遭受了损害,就会耽误工作进度,对于单位来讲就很不利,于是有的单位在劳动者受工伤之后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一般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工伤认定期内一般不...


·工伤认定的时效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口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如何?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如何 ...


·长春房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长春房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房管所工作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管理水富县城市规划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房屋易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申请登记的房屋...


·30天标准工资算法公式是怎样的?
      30天标准工资算法公式是怎样的?1、月工资的算法不是按30天算,也不是31天算,而是计为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