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以侵占婚姻无效是诉讼案件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以侵占婚姻无效是诉讼案件吗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诉讼案件是什么?
  
  诉讼案件是指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经济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等;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和再审。
  
  代理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方式:
  
  本律师在处理经济纠纷包括清收公司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等专项法律事务时,提供如下两种服务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1、风险代理方式
  
  所谓的风险代理,它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一种市场化运作,带有投资性质,它起源于美国,流行于美国、日本,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律师对风险代理尝试得比较早。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
  
  (1)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的工作
  
  尽职财产调查
  
  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代理参加诉讼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风险代理”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①律师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款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②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③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④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⑤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⑥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3)“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收费标准:
  
  按照诉讼标的15%——30%由双方协商收费。
  
  所以,如果要申请婚姻无效,那么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而这种案件都是属于诉讼案件,处理的时候会依照诉讼案件的类型进行处理,无效婚姻是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同的,只要符合无效婚姻的范围,那么就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原则(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


·再婚需要注意些什么
      再婚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再婚需要注意些什么 1、对于重新组织家庭要实际一些,不要太理想化。 再婚以后,无非是希望从家庭中得到爱和关怀以及更多资源。但是,相爱和相处是两码事。婚前别带着一种神话心态,对婚姻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要明白,适应婚姻生活已经不容易,若是再婚,挑战就更大。...


·离婚的现象也就意味着会涉及到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的现象也就意味着会涉及到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应该对婚前的财产怎么分割呢?根据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凡是属于婚前夫妻共有的财产都要,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就包括工资以及相关的酬劳和报酬。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有效?
      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有效? 一、孩子探视权一个月有多少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
      目前有的家庭里面存在收养的子女,有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收养关系会消失,比如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而养父母在抚养孩子过程中,会花掉一笔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成本等。那么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资料给您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


·离婚后小孩一个月的抚养费是多少钱?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分配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没有拿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每月支付一笔抚养小孩的费用。通常,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那么离婚后小孩一个月的抚养费是多少钱?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离婚后小孩一个月的抚养费...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但是结婚之后可能就会产生另一种监护主体的问题,因为夫妻既然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是否就相当于成为了对方的第一监护人,其实夫妻都是正常的成年人是不需要第一监护人的,除非夫妻有一方因为疾病丧失了法律能力就会认定另一方是监护人。下...


·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老公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老公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老公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子女是父母应当尽的义务,一方去世,另一方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情况特殊,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子女,按照顺序,应当由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姨舅等顺序承担抚养义务,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应当跟随母亲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内容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内容怎样? 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时代。所以现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离婚之后再结婚,对于这样的现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


·哺乳期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吗?
      哺乳期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吗?哺乳期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但必须是属于符合能够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在哺乳期内抚养权一般是归女方的,但如果女方出现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男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