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抚养费的要求追加或者是减少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抚养费的要求追加或者是减少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收入减少货何时出现意外事故等无妨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具收入证明或者是支出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支出。
  1、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法院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抚养费的追加或者是减少都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在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力承担元有水平的抚养费是,抚养费的支付方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支出,在法律上这是允许的,法律虽然规定了一定的标准,但是抚养费还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拐卖妇女罪既遂条件是什么
      拐卖妇女罪既遂条件是,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认为是既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


·怎样拒绝抚养费增加的要求?
      夫妻双方离婚后,通常孩子会归女方抚养,男方在享受探视权的同时要每月支付一笔抚养费,这也算是尽到了父亲的义务。抚养费的金额经双方确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后期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有时候,女方会提出不合理要求,那么,怎样拒绝抚养费增加的要求?下面我们就给您分析分析。 一、怎样拒绝抚养费...


·一、离婚后财产应该怎么分?
      一、离婚后财产应该怎么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


·离婚前财产转给孩子 算是财产转移吗
      离婚前财产转给孩子 算是财产转移吗一、离婚前财产转给孩子是财产转移吗想要知道离婚前财产转给孩子,是不是属于财产转移,首先我们要知道财产转移的概念。财产转移,是指一方将财产转移到另一处隐藏起来,其目的是要将违法转移的财产私分或独占。而如果是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其行为没有对财产进行...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女方辩护词可以请律师写吗?
       一、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女方辩护词可以请律师写吗?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女方辩护词可以请律师写的。同居是一种不完全被法律保护的关系,因而如果产生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话,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部分很少。法院对同居产生的财产分割案件通常情况下比较照顾妇女以及儿童的利益,请律师写辩护词的成功几...


·重婚第二段婚姻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重婚第二段婚姻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重婚第二段婚姻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段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一、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有效的,只要是双方都认可的公平的就有效。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


·离婚协议可以改吗
      我们知道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悔的,那么离婚协议可以改吗?有的人在签字了之后,才发现自己吃亏,因此就想更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否允许当事人这样做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协议可以改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其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


·国家赔偿隐私权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赔偿隐私权的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赔偿责任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


·女方犯了刑法离婚抚养权归谁?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分开后,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房产可以分割、存款可以分割,其他财产都可以分割,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会成为双方的争夺焦点,在夫妻双方综合条件相差不大时,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但如果女方犯了刑法离婚抚养权归谁呢?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