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对经济补偿的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法》对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协商一致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非违法原因导致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标准: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标准: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标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合法破产、整顿、裁员导致的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标准: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单位违法导致的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标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以上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单位违法导致的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协商一致解除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单位非违法原因导致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裁员导致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期满终止,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不续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期满终止,单位原因导致的不续签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上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述经济补偿补偿标砖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原《劳动法》及新《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条规定,也即指出了,劳动合同订立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解除、终止情形发生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分段计算的,而非绝对没有或者绝对有,劳动者应担分别参照个人情形来确认补偿金是否有以及如何计算。
  
  而对此,上海市高院对于补偿金分段计算有出台地方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具体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标准: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同时也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参考我们国家劳动法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计算。在大家遇到这种问题时,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解答,这样可以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来解决问题。
  
  


·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的工作是哪些?
      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的工作是哪些? 一、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


·续订劳动协议应怎么编制劳动协议书制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续订劳动协议应怎么编制劳动协议书制作流程是怎么样的?(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二)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


·莆田恒大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分类?
      莆田恒大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分类? 一、莆田恒大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分类? 1.工程质量缺陷 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通病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最常见...


·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一、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


·四川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的赔偿项目是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中需要支付的赔偿费用。对于支付误工费的标准以及支付范围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要求。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整理提供,希望能够为您解答疑惑。 四川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头部工伤鉴定要多久才能拿到结果?
      头部工伤是工伤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头部构造的复杂性,鉴定所需时间较长,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需要您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耐心去等待结果。那么头部工伤鉴定要多久才会有结果呢。下面我们将为您做一些解答,并告知您关于头部工伤鉴定的最新标准。在医疗期满了之后就进行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


·脚骨折工伤怎么赔偿多少钱?
      一、脚骨折工伤怎么赔偿多少钱 工伤赔偿需要依据工伤鉴定的级别来确定。 工伤鉴定或委托鉴定需在伤愈(医疗期满)后进行。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工伤赔偿...


·在校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么
      在校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么 可以。根据以下两点:《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


·工伤保险待遇取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取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申请条件: ①伤(亡)者受伤前已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追索); ②伤(亡)者已经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机构)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③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


·不属于工伤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不属于工伤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一、不属于工伤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桥梁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久
      桥梁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久?桥梁工程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建筑工程,在一些山区,修建公路的时候会涉及到大量的桥梁建设。桥梁工程的质量控制非常重要,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整条公路的使用。根据有关规定,不同工程的质量保质期的期限是不等的。那么桥梁工程质量保质期是多久?下面我们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