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建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建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离婚时可以要求平等分割,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
  
  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自建房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绝大多数的人在结婚之前都已经购买好了商品房,农村的自建房几乎都是在孩子结婚之前就全部已经装修好了的。这样的话,很明显另一半在离婚的时候就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自建房。属于共同财产的自建房,基本上也只能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一、疫情期间房东不减免房租可以投诉吗?
      一、疫情期间房东不减免房租可以投诉吗?可以投诉,但如果是个人原因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部分房东免除了疫情期间租客的房租,其法律依据在于租客因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而确实无法使用,假定房东没有与该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的话,疫情期间其房屋也是无法租赁出去并获得租金的。因此无论是租客请求减租,...


·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的 安置面积该如何计算
      一、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该如何计算?  1、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


·大棚房违建拆除,是不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大棚房违建拆除,是不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一、大棚房违建拆除,是不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违法的“大棚房”则属于违建,一般情况下不能得到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违建其内部财物依然是属于权利人的合法财物,如受到损害可主张权利。并且并不是只要是违建的“大棚房”都要被“一...


·一、是否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赔偿装修?
      一、是否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赔偿装修?是否对装修的部分进行赔偿需要看当时租赁合同双方是如何约定的,无特殊约定是得不到补偿的,甚至会被要求恢复原样。这就要求我们租房者在租房前如果有装修意愿,一定要与房东协商并达成纸质约定写到合同里,只有合同中的条款才对双方有约束力,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不...


·房屋办理他项权利的流程具体有哪些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都会涉及贷款,而贷款需要他项权利的保证,那么,房屋办理他项权利的流程具体有哪些,这些流程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的对于国家的房产市场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这些流程的办理首先是自己害怕麻烦从而导致自己无法进行相应的抉择,只要自己选择好了就可以进行相应的手续...


·购房签阴阳合同合法吗 签订阴阳合同有什么不良后果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为了避免税收,就可能会采取订立阴阳合同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购房签阴阳合同合法吗?而如果不合法的话,那实践中,签订阴阳合同一般有什么不良后果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购房签阴阳合同合法吗 ...


·一、店面租户违约不付房租怎么办?
      一、店面租户违约不付房租怎么办?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应该有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的。直接按合同上面约定办就好了。一般都是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


·户主是公公拆迁后离婚房子归属于谁?
      户主是公公拆迁后离婚房子归属于谁?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


·房屋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房屋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在我们生活中,许多事物都需要鉴定,而房屋当然也需要鉴定,鉴定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效益的,为了能够保障鉴定的结果,房屋鉴定申请书的写法和格式都是有着相关规定,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一、房屋质量鉴定申请报告范本房屋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请...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存款怎么分割
      虽然说在婚姻关系当中,金钱不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但是说句实话,在生活当中像存款房产这样的重要财产,也是夫妻双方在生活过程当中一辈子都需要奋斗的目标。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肯定夫妻双方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如果离婚的话,就会针对房产存款等进行分割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关于房...


·很多人都认为国家推出的限房政策其实并没有从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
      很多人都认为国家推出的限房政策其实并没有从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房价的增长问题。其实关于限购的政策,在短期之内是很难体现出成效的。对一些有条件的人来说,自己如果要购买二套房的话,由于受到国家限房政策的影响,在首付比例上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西安买二套房政策首付比例是怎么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