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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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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医闹的情况,大部分是因为医生的过错导致的,如果医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患者因为过失产生了一些身体残疾甚至是死亡的情况的,适用雇员雇主中雇员侵权雇主担责的原则,有医生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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