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有哪些?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施工人员的安全,要比工程的安全更重要。如果工地上发生了安全问题,不仅仅影响该工程的进度,同时也会在施工人员的心灵上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因此严重影响了工作情绪和工作效率。在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同时,还要做好对工地周围人员的保护。即便做好了这些保护措施,还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周围定期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最终实现“零事故”。
   2、严格控制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管理。 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筑项目工程的各种资料管理从施工开始就应该走向正规化,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进而使得该计划和实际之间即使发生偏差,也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另外,质量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得身上。同时还要做好材料的档案管理,对每种材料的产地、供应商、验收人员、存放地点及使用状况等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使得公司领导对每种工程材料的具体情况能够一清二楚。
   3、强化培训、优选施工人员。 建筑施工人员总体上可以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作业层三个层面。针对不同的岗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不同的。但总体来说,都是要求参与施工的人员应具有诸多方面的能力。要求其相应人员具有的“资质”。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领域,施工人员专业素养相对比较低,实践有余,但是理论知识相对不足,不能很好地从更高层面上把握和指导施工质量的管理。当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拥有一支具有创新、纪律严明的施工队伍才能完成一项质量过硬的工程项目。因此,建筑工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把培养人才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
   4、采取措施,加强施工技术方面的质量控制。 施工方案的敲定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待方案审完后,做出样板,反复对样板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到达到设计要求才能执行。同时还要对技术方面的进行准确控制,包括熟悉和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工程重难点部位施工技术、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等。在工程施工中要建立严明的交接班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相应标准对部分项目及单位工程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对于那些质量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影响比较大的,工序检测手段或检测技术比较复杂的,一定要在交工前把好质量检验这一关。材料的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同时创造正常有序的施工条件,也是实现造价和进度控制的前提;要对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同时,应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确保材料、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达到相应标准。当该工程竣工以后后,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各种材料的实验检验资料、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记录等质量记录。
   5、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因素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明确自己的责任。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控制,各个工程均要全面实施管理到位。在实施全过程管理中,首先要根据施工队伍自身情况和相应工程的特点,最终确定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再结合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具体的措施,明确实施内容、方法和效果。该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施工质量,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工程竣工之后,还要对质量较好的工程项日,企业应组织各个项目部进行观摩学习,包括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及工程创优运行情况进行交流;对创优工程验收时,应组织其它项目部相关人员现场观摩交流,学习先进的经验,对照他人找出自己的差距。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状如何?
   1、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文件执行。部分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建设的相关程序,未办全相应法律文件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还层层转包,转包企业资质的审查也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有些工程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核就开始施工建设,一边施工一边设计,仅仅是为了追求施工进度,留下了较多的质量问题。验收作为该工程的最后一道关卡,最初是由政府的监管部门把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工程质量由业主负责,开发该工程的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质量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时并没有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2、施工单位内部管理的混乱。建筑施工单位的内部管理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管理职责得不到落实,设备资源配置不合理。多数的质量管理上的不合格和实物质量不合格的出现都与职责得不到落实密切相关。对分承包队伍的评价、选择和管理不能满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需要。对劳务分承包队伍的评价大多还仅仅停留在其所拿证件的验证上,忽视对其实际技术含量保证能力的评价、考察,预防与纠正措施的机制形同虚设。
   3、工程质量的监督不到位。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经验和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提高,但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落后以及自我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必然会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及深度,直接减弱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待改进和完善。
  从上述介绍到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状的情况中,我们大致了解到了这个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隐患,至于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自然也就成为整个建筑行业乃至于咱们国家相关部门最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误工费每月给还是每年进行发放?
      误工费每月给还是每年进行发放? 一、误工费每月给还是每年进行发放? 误工费不是每月给,是一次性来进行一个支付的,误工费证明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


·劳动合同分几种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几种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辞退员工补偿按照税前还是税后补偿?
      辞退员工补偿按照税前还是税后补偿?税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经济补偿金按税后给予的话就构成重复征税了,所以经济补偿...


·工程质量最新技术措施有哪些
      工程质量最新技术措施有哪些?生活中一个好的建筑工程,能够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如果工程质量发生了什么问题,给您带来的生命财产安全上的损失,是您意想不到的。所以说随着时代的进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的更加完美无缺,在工程质量上的技术,也是一直在不断更新。对于工程质量最新技术措施有哪些的...


·直系亲属丧假有几天,婚丧假怎么发工资
      在劳动者能够享受的权利当中,具体包括了婚假、丧假等等,其中丧假肯定就是因为家里有亲人去世了,然后处于人性而给予的假期。此时,去世的亲人不同,那么丧假的时间不同。那么直系亲属丧假有几天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直系亲属丧假有几天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


·事业单位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福利待遇比较好,一些大学生在毕业后,想办法到事业单位工作。在很多事业单位,比如学校、公立医院、公立图书馆等,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这项制度对临时工影响最大,那么,事业单位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具体了解。一、事业单位同工同酬是什么...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发补贴的,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是否应返还社保补贴?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发放社保补贴,该情...


·申请工伤认定 鉴定时间多久?
      申请工伤认定 鉴定时间多久? 1、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 2、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 3、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


·还在试用期内离职能不能领取失业金劳动者在试用期辞
      还在试用期内离职能不能领取失业金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是不可以领失业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合同实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


·临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临时工的权益如何保障?
      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不合法。要签署劳动合同的。尤其是在08年1月1日之后,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其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超过两个月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直接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