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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继承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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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继承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得遗嘱继承。首先,从取得时间和性质上看,死亡抚恤金和遗产存在区别。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列举了遗产的范围。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或者其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补助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含有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精神抚慰的性质。因此,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死者生前即便立遗嘱对该笔财产进行了处分,遗嘱就该部分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将死亡抚恤金定性为遗产不符合立法本意。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显然,如果将死亡抚恤金作为遗产,则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违反了死亡抚恤金的制度设计本意。将死亡抚恤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可以充分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符合立法目的。二、抚恤金如何分配?死亡抚恤金应考虑权利人的客观情况,参照遗产分配方法进行分割。享受死亡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第一种做法是按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来处理,各赔偿权利人均等享有死亡抚恤金。如果死者的近亲属中存在配偶的话,将死亡抚恤金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处理,各赔偿权利人不是均等享有的,在分配时要适当向死者的配偶倾斜。第二种做法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分配。死亡抚恤金如果完全按照继承法进行分割,实际上是将其视为遗产,并不妥当。但如果完全参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分配,则面临着民事裁判中引用该类规范的合理性质疑,同时这些规范本身在死亡抚恤金的取得主体、发放对象以及发放方式等方面规定得也不完善。死亡抚恤金应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有,分割时参照继承法,同时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如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困难情况等因素。在现行情况下,这不失为权宜之计。一般来说,抚恤金是只有近亲属,例如父母、配偶、子女才可以享有和参与分配的,而遗产则是不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要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涉及到的人,且该遗嘱合法有效的,其他人就可以参与遗产分配,所以,抚恤金并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入被继承人的遗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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