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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告诉才处理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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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告诉才处理谁管辖
  
  一、刑法中告诉才处理谁管辖?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由案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根据刑法分则之规定,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普通)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自诉状的写法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间
  
  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案发当地的司法机关就具有管辖权,所以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没有什么特殊的。不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4种,其他的刑事案件当中受害者就算再着急,也要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配合司法机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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