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都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求行为人在明知需要先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却没有按照规定取得,进而擅自经营一些国家不允许随意经营的商品。在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时候,最好委托律师提供辩护,那其中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都有哪些呢?我们将以无罪辩护为切入点,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无罪辩护攻略一:未违反国家规定之辩
  
  非法经营罪要求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作为依据,就不能认定有罪。
  
  《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由此可见,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除此之,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是否属于国家规定。
  
  实践中掌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符合三个条件的,应视为“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如果所违反的规范不属于上述范围,就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罪辩护攻略二:未实施14种法定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之辩
  
  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 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1种)”为兜底条款,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共将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为了防止这一规定的滥用,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实践中对此应该有严格的掌握。
  
  这14种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但实质上有三个共同点:
  
  一是均属于经营行为;
  
  二是行为人均以牟利为目的,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是均与特定市场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有关,侵害了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而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立法目的看,设定非法经营罪,意在维护国家对特定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故兜底条款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指向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行为以外的,以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
  
  根据这一项认定某一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挥着司法解释的依据,截止目前,除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不得扩大将其他经营行为纳入,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辩护攻略三:行政违法或违规而非刑事犯罪之辩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衔接的问题。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都会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找到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表现为是否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
  
  一般而言,公诉机关指控到法院的行为,都会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危害性,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把握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控辩双方往往会存在分歧。作为辩护人首先应当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个客观评价,认可其存在违规之处,然后阐述其不构成犯罪,这样更容易被审判机关接受。
  
  律师需要具有普遍联系的观点,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单单着眼于刑法,而是应当把案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察,通过刑法与行政法,民法的比较来确定案件的性质。辩护律师针对一个案件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借助于行政法律的规定来寻求辩护根据。
  
  其中的一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违反了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纪律,但并不据此认定构成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律师需要具有较广的知识面,对相关行业有所了解,从而把握违规与犯罪的界限。
  
  对于行政犯,认定犯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非有违法有危害性即是犯罪。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属于犯罪才可定罪。对子法律条文采取援引规范的,需要找出所援引的法律规定。类似于非法经营罪这样“违反国家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必须有相应的国家规定,否则不能定罪。
  
  无罪辩护攻略四:无证无照经营不等于非法经营之辩
  
  国务院2017年8月23日发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该办法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并不意味着一定是非法经营。既是是达到一定金额,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罪辩护攻略五:无罪推定原则之事实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反过来说,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应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具体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应当在内心里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只有在充分的证据证明真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有罪。
  
  有些案件,证据能够证明某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应直接认定其无罪。有些案件,既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又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其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属于存疑案件,同样应该认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大原则,能够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为辩护律师进行事实辦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理解和运用无罪推定原则,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用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刑事案件从侦査、批捕、起诉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均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即使在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之后,在判决生效之前,仍应推定被告人无罪。
  
  2、无罪推定原则通用于案件的全部事实。案件事实就是一个由多个局部事实共同组成的整体。不仅对于案件事实的成立与否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对于案件中的局部事实,也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基本案件事实确定成立的基础上,对于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同样需要严格把握。
  
  3、无罪推定原则是办理案件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光罪推定更多地表现为结果。即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无罪。但无罪推定的思维摸式指导认定案件事实的具体过程,审査、运用证据,分析论证案件事实,均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
  
  4、无罪推定原则外化为具体的司法行为。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可以不戴械具出庭,出庭时不得穿因服或者有监禁标识的服装,对于长期不能审结的案件,应対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这些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辩护律师应根据这一原则全方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无罪辩护攻略六:无罪推定证据规则之辩
  
  无罪推定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对立法和司法行为起指导作用,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司法领域,无罪推定的原则具体表现为特定的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来实现。
  
  此处所说的证据规则是一个相对较为概括的概念,包括了证据形式、证据资格、证据认定、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证据规则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1、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八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每一项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且必须经过庭审质正。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控方、针对。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言的,相反,对于辩方提供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没有严格的要求,对于相反方向的证据更主要看其内容是否能动揺对指控事实的认定。
  
  2、证掘需要逐一认定综合评判,任何案件均不是凭借一个证据就能认定的,均是多份证据共同发挥作用,从而确定了一个案件事实。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由部分到整体的过程,首先要考虑单一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然后再把所有证据放在系统之中,从整体的概念去评判,从而排除案件疑点。
  
  3、非法证据排除是结果与过程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推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大意义,非法正据排除的情况越多。取证工作会作会越文明,案件事实会越可靠。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具有本质区别,后者可以要弥补,前者一旦认定即应排除,辩护律师应当将着眼点放在非法证据上。尤其是某一证据排除后全案即证据不是的情况下,要勇于坚持。
  
  4、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证明标准应该更为严指,这类案件缺少了被告人有罪供述这一法定证据。需要通用大量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控方有义务通过其他证据排除他人合理怀疑。
  
  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选择恰当的辩护方向,此时并非一定就是要进行无罪辩护,还可以进行罪轻辩护等等,至于该怎么选择辩护方向,自然就会对一个刑事律师的业务能力有所要求了,看此时律师是否能准确的结合实际的情况选择辩护方向。至于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诽谤他人导致的名誉权纠纷算犯罪吗?
      诽谤他人导致的名誉权纠纷算犯罪吗?诽谤他人导致的名誉权纠纷算犯罪,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


·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是什么?
      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是什么?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主体要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单位)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密切联系。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


·法律规定批捕后公布后多久判刑?
      一、法律规定批捕后公布后多久判刑?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


·死刑执行刑诉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对当事人执行死刑的这种做法是在法律的支持之下,让其为自己做出的一些行为付出最严重的代价,纵观我国关于死刑执行的相关案例其实非常的少。并且此行在执行的时候我国刑诉法当中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那么,死刑执行刑诉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一、死刑执行刑诉法解...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期限 《刑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同时要求必须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而实践中了解清楚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为你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盗窃六万能判缓刑吗
      盗窃财物价值60000元,涉嫌盗窃罪,属于数额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拘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拘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诊察过程中,紧急情况下,有权对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那么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今天我们就刑事拘留是否会留有案底的问题带来相关介绍,供您了解。 一、...


·什么是包庇罪 怎么处罚包庇罪
      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亲属在明知道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采取一些措施对其进行包庇,希望不让其受到法律追究。那从法律角度来讲的话,究竟什么是包庇罪呢?而构成了此罪的又应该如何处罚?我们马上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


·新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哪些?
      一、 新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哪些新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


·肇事逃逸不犯罪多少分?
      肇事逃逸不犯罪多少分? 肇事逃逸不犯罪多少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