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拍卖政策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土地拍卖政策是什么?
  
  1、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必须进行土地估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与一般物品拍卖相比,具有某种特殊性。招拍挂出让涉及的价格较高,且由于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加之要综合考虑其后期的开发利用情况,影响因素多,其价格难以判别,为避免高价地廉价交易,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必须进行土地估价,以了解地块的正常价格,并综合确定招拍挂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土地估价的主要方法包括:假设开发法(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和成本逼近法等。   
  
  2、出让底价是政府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出让底价的政策规定:一是底价保密;二是低于底价不成交。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一)作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二)前项规定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并提前二十日发布公告,公布地块基本情况、投标或者竞买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拟定标底或者底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意向用地者只有一人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拟定协议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拟定和审核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地价事先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在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出让成片开发用地,可以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土地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受让方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的相关内容。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有很强的规定,当涉及到拍卖时,就已经和使用权相关了,算是出让权使用权的互质,如果您对土地拍卖政策还有其他问题,本站有专业的律师可以为您详细的解释相关问题。
  
  


·汉中政府征收土地赔偿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些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工期如果受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那么其带来的后果可能就是不堪设想的,但因为拆迁征地工作整体社会关注度都是非常高的,又是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政府在拟定征收土地赔偿协议的时候就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的汉中政府征收土地赔偿协议中就应该包括土地征收的面积...


·房地产公司融资岗位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房地产公司融资岗位的职能职责是什么?一个企业,一家公司,往往是从刚刚创立的几个人慢慢发展的,如果一切顺利,老板有出色的管理能力和眼光,这家公司就容易做大做强,而想要抢占更多的市场,势必要投入更多的资金,那么,融资就是最关键的一步了。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房地产公司融资岗位的职能职...


·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形式的话,拆迁可以赔偿吗?
      如果遇见土地拆迁的问题,您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拆迁的赔偿问题,享受赔偿的话必需有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形式的话,拆迁可以赔偿吗?根据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为您进行具体的解答如下: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能继承吗?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能继承吗?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


·在我国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要多久?
      在我国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要多久? 公司办公地点变动后,是需要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如果变动的公司地址不跨区的话,本地变更大概10个工作日,跨区的话时间相对长一点,15到30个工作日。 变更地址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新办公地点的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为企业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为个人每...


·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两区同建政策的落实和出台,旧城改建成为了城镇的主基调,特别是作为沿海城市的天津市,更是面临征用土地建房、修路等一系列变化,那么人们最关心莫过于征地补偿标准了,那么天津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


·济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多少一亩?
      济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多少一亩?最近几年,山东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很快,济南到泰州之间也在规划修建高速公路。在立项之后,沿线农村的土地会被征用,涉及到的农民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也是当地群众关心的焦点。那么,济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多少一亩?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征地补偿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在我国如何找回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如何找回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对于我们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的确认。土地使用证对于我们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至关重要,并且在土地的征地补偿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丢失了土地使用证,如何找回土地使用证就是人们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了。 一、土...


·深圳房地产融资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深圳房地产融资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一、基金组织 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