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当庭自愿认罪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我们没有整理出这篇文章以前,似乎很多人都会对自愿认罪和坦白的概念很模糊,很混淆,觉得两者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事实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两者发生的时间节点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当然还有其他区别,下面我们就整理当庭自愿认罪与坦白的内容
  
  一、当庭自愿认罪与坦白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
  
  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罪名)。
  
  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二、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吗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1)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那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3)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4)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答: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2、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主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情形的,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6)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答:1、认罪认罚制度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窗口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但在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认罪认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记录在案。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如何进行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8)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什么材料?
  
  1、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材料;
  
  2、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及证明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材料;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法律程序的建议;
  
  4、退赔、退赃、赔偿等相关证据;
  
  5、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9)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依法决定提起公诉的,办案人应当如何处理?
  
  办案人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原则上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十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年。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附加刑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具体的数额。
  
  (10)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定量刑建议时,是否应当区分诉讼阶段?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
  
  1、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对于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1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如何采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或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表示异议,或人民法院仍然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依法作出判决。
  
  (1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应当听取被害人方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达成和解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随案移送相关材料。
  
  (14)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非监禁刑的,如何进行处理?
  
  犯罪嫌疑人为省外户籍的,人民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经审查认为需要委托调查评估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调查评估,但书面结果尚未反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一审庭审前将书面评估报告直接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但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且无需委托评估调查的,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15)那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既包括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适用普通程序,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法庭调查阶段不宣读起诉书,不进行讯问,直接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但应保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4、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直接就量刑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并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6)那此情形,不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4、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17)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犯罪事实,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表示认罪认罚的,如何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实并决定是否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核实情况于七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经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18)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同时制作量刑建议书,并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予以宣读。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书应与起诉书一并宣读。
  
  (19)那些案件应停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2、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3、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
  
  一审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上诉期届满前提出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需提出书面申请,在上诉期限内没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二审阶段不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二审期间委托的,或二审期间更换辩护人后决定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参照一审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当庭自愿认罪与坦白的区别之一就是当庭的自愿认罪发生的时间点就是当庭审判的时候吗,这个时候法院已经掌握了大致的证据,已经开始审判了,行为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坦白一般发生在审判之前或者之后。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走私文物判刑多长时间?
      走私文物判刑多长时间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包括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者非常多,有法院、检察院、司法鉴定人员、律师、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也有当事人一说,其是参加刑事诉讼的主体。没有当事人的诉讼是不成立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包括哪些?下面就让我们给您介绍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包括哪些? 刑...


·刑事诉讼法笔录法条中有哪些规定?
      笔录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嫌疑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笔录中嫌疑人的资料越详细,越能增加真实有效性。提高资料细节准确度也可有效阻止嫌疑人翻供。笔录不仅审讯时起到作用,执行死刑后笔录也应予保留。和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笔录法条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诉讼法中笔录相关法...


·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都有哪些
      可以说盗窃罪与贪污罪都是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通过一定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但实践中具体构成的罪名却不一样。其中,我国对贪污罪的处罚自然是要比对盗窃罪的处罚严重一些的,那实践中究竟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侵吞、窃取、骗...


·盗窃罪起算金额是多少钱
      对于盗窃行为,其实也是要看实际盗窃的金额或者情节,那么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但即使不会认定构成犯罪,此时也是属于违法行为,但这种情况下给予的处罚往往就是治安管理方面的了。那法律中规定的盗窃罪起算金额究竟是多少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起算金额是多少 1、盗...


·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吗,羁押期限是否能折抵刑期
      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吗,羁押期限是否能折抵刑期 羁押是将嫌疑人、被告人暂时的关押在一定的场所,此时对其人身自由是进行了限制的。而要是日后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话。那么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吗?这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 一、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吗 根据《刑法》第四十...


·故意杀人中止后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标准
      故意杀人中止过失致人死亡如何定罪?1、对于“故意杀人中止”的解释为:行为人产生故意杀人意愿并且做出了犯罪预备,或者在还没有实行完毕就放弃了犯罪的想法和行动,没有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不予以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于中止犯罪的要求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中...


·在没有犯罪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足的情况下,不得对普通公民进行
      在没有犯罪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足的情况下,不得对普通公民进行行政处罚,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要以证据为基础。就比如交警部门在侦办醉驾案件的时候,也是如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可以。有部分司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证据不足涉嫌醉驾被扣押驾驶证怎么办? 一、证据不足涉嫌醉...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财产侵占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而对于涉及侵占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罪名的确定是影响量刑的第一要素,直接影响审判结果。那到底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财产侵占罪立案标...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绑架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都有什么
      绑架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都有什么(一)在犯罪构成上,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二)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