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也很高,自然也受到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往往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工程的税收方面,那么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分别包含哪些内容?以下就是我们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您参考。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
  
  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
  
  二、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会计核算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三、材料税包括:
  
  1、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材料及其品种
  
  砂,石子,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
  
  
  2、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品种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灰、粉、土等掺合填充料,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黑色及有色金属。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总结,人工税分为内部员工,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三方面的税收,其中只有内部员工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而工程本身非为盈利为目的,不征收增值税。而材料税则根据材料的不同,分为3%或17%两个标准。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工伤
      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需要按照工伤事故办案流程来进行处理。那么,工伤事故办案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工伤事故办案流程相关知识。 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


·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其实在工作当中,如果遇到工伤的话,不管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说现如今我国的各单位已经非常注意这一问题了,不管如何遇到工伤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一定要积极面对,及时的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管辖...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在一些高楼大厦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建筑过程中,土方工程是很重要的,这是由于土方工程是基础性的工程,是一切建设的先行力量了。由于土方工程它的涉及面广,建造复杂,因此,是要十分注意质量问题,为后续工作打好地基。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土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详细内容...


·上班时间出现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吗?
      上班时间出现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吗 一、上班时间出现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吗? 上班时间出现意外是属于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员工二次入职试用期有两次试用是否违法?
      员工二次入职试用期有两次试用是否违法?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但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对试用期的设置有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


·企业用工与劳动关系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
      不少人认为如果为企业做了事情,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了一定的劳动关系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确定确实需要一方为企业一方为劳动者,但是企业用工就不能确定了,下面给您说说企业用工与劳动关系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经济关系,实...


·工伤认定本人或家属必须签字吗
      很多在工作的时候,第一次遭遇工伤的人,不知到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我国的很多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都是有所保障的,像工伤这样的事情,当然也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做工伤认定的话们必须本人签字才可以,那么,工伤认定本人或家属必须签字吗? 一、工伤认定本...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现在劳动争议的事件越来越多,许多人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以及劳动争议涉及到的其他法律知识,我们懂得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就会减少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能。为您解释此类问题的法律常识。 1、案件受理 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一...


·员工入职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每年到了六七月份,都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旺季。毕业生拿到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办好相关手续后,员工就是单位的正式一员了,对于初到职场的毕业生来说,这一切都是陌生的。那么员工入职要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员工入...


·因工作原因骨折了算不算工伤
      因工作原因骨折了算不算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还必须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