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误工费的计算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误工费的计算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条来处理,误工费一般是有计算依据的,下面,律图小编就简要讲述一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需要医院出具证明是否存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公司开的那些还要有公司的财务盖章。保险业内专家表示,在受伤期间如果相关人员的工资没有停发,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是不赔误工费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个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当然了,误工费赔偿金额(事故受伤后劳动收入)肯定是不能大于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的,这是因为,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赔偿需要自己进行医院证明的准备,毕竟有关的保险公司需要自己进行的一定的理赔基础,一旦自己的问题处理存在不小的失误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出现不下的损失,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积极的了解相关的规定,这样问题的解决才会有着现实意义。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申请?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申请?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二、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


·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每个月应当按照之前的约定足额的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但有的情况下,可能劳动者会发现自己拿到手的工资被单位扣了一部分,但现实中有一些情况并不属于单位克扣工资。那具体来说,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一个月审批吗?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一个月审批吗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不是必须的。因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要看因为什么原因,依据那条法律规定解除。就比如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


·轻微损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轻微损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轻微损伤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计算的,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的,如果受害人因此造成收入减少的,是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对试用期的确定,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但现实中,要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才是又该如何确定试用期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讲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第一种观点主张: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的,由于未签订劳...


·工伤认定后单位不赔偿标准怎么办?
      员工在工地上工作,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一些黑心的老板,觉得员工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多,对于员工工伤的情况,不赔偿。对于这样的想象,员工总是手足无措,因为是老板,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工伤认定后单位不赔偿标准怎么办? 一、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怎么办 1、...


·加班在单位死了算不算工伤 一、加班在单位死了算不算工伤?
      加班在单位死了算不算工伤 一、加班在单位死了算不算工伤? 符合法定条件的才算工伤,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是什么意思?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是什么意思?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


·新劳动合同法补偿规定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如果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新劳动合同法补偿规定有哪些条文,我们通过摘录的相关条款给您介绍下。...


·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正规有效合同。不签订合同或拖欠工资,均属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口头订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只有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所得报酬才能够有保证。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以下是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部分...


·政府工程占用湿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政府工程占用湿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政府工程占用湿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