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房可以继承吗 父母去世公房收回怎么办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房其实是与私房相对的,很多时候虽然对房屋可以实际的居住使用,但其实行为人并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相信您都知道,私房其实都是允许继承的,但是这个公房可以继承吗?很多人就不清楚了,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二、父母去世公房收回怎么办?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公民在其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则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父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出售该套公房的话,公民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公房的权利。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三、公房继承概述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现实中,究竟公房可以继承吗?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实际上对公房继承的操作也是有不同的方式,有些情况下不允许对公房进行继承,而有些时候则可以,不过继承公民也仅仅是继承公房的使用权,而并非是所有权。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房产证抵押贷款没还清可以出售吗
      房产证抵押贷款没还清可以出售吗? 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 不能办理更名 如果是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房子,进行个人交易的话,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更名的。那么什么时候才可以办理呢?需要等到贷款偿还完毕之后才可以换取新的房屋产权证。 换证需贷款行提供证明 按揭买的房子需要等到贷款偿还...


·一、房产遗嘱公证过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房产遗嘱公证过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申请过户的申请表2、房地产产权书(原件)3、公证处的遗嘱、继承以及遗留赠与公证书(原件)4、继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缴税发票(原件)二、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1、被继承人的销户以及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子关系证明3、具...


·家庭共同房屋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一)双方均主张房
      家庭共同房屋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


·房屋转租注意的事项是什么,转租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屋转租根据原房东是否同意,分为了责任转租和承诺转租,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不同的。而在进行房屋转租的时候,也有一些地方需要注意。到底房屋转租注意的事项是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转租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


·在购房的过程中,大家都知道是需要格外小心谨慎的,一旦上当受骗
      在购房的过程中,您都知道是需要格外小心谨慎的,一旦上当受骗,那么自己的利益就会遭受重大损害。而实践中,就需要购房者具体查看清楚开发商的五证,那么这个购房五证具体包括了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购房五证具体包括哪些 “五证”是正规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产时必须具...


·一、夫妻双方房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夫妻双方房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


·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
      实践中,夫妻在离婚时一般都会比较关心房产的分割、归属问题,毕竟人人都需要住房,并且房产还可能会有增值的空间,这也是离婚夫妻为了得到房产而不惜揭对方老底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房产怎样分割 夫妻房产分...


·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在这里须注意的事项包括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确定该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设定抵押...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该怎么做?
      很多父母都会对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问题有疑问,对于给小孩的财产分配也会有些疑问。那么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该怎么做呢?赠与房产过户的费用又是多少呢?离婚后赠与房产是一个很重要的财产分配,其中牵扯了很多情况,我们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整理,您若是感兴趣可以看看。 一、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


·房产质押借贷流程有哪些?
      房产质押借贷流程有哪些? 房产质押借贷流程 有的企业在公司运营当中,常常会遇到资金突然中断,资金周转中断的困难,需要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支撑。但是如果企业从银行走贷款的话,手续慢,根本就解决不了当前的救急问题。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贷款公司进行短期借款。这些公司一般都是以实物(房子或者...


·无证的二手房可以买卖吗
      购买房产的,最终目的肯定是为了获得房产的所有权,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的购房者,否则的话还不如选择租房。但有的时候我们发现看中的二手房可能没有相应的房产证,那么此时无证的二手房是否可以买卖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无证的二手房可以买卖吗 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核实该房产是否确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