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被判缓刑是否可以贷款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其实我国各地的刑事法庭对于缓刑的宣判也是非常的谨慎的,所有被依法判处缓刑的这部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甚至不排除有一部分完全就是属于胁迫犯罪,自身在整个犯罪的过程当中有和对方对抗过。不过也因为他们自己知道缓刑毕竟也代表着自己是犯罪了,所以比较担心在我国被判缓刑是否可以贷款?
  
  一、在我国被判缓刑是否可以贷款?
  
  根据银行规定的放贷条件来看,并没有规定罪犯是不能够贷款的,因而只要满足了贷款条件,那就是在缓刑考验期间那也是可以申请贷款的。
  
  贷款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二、被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① 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三、 哪些人能适用缓刑?
  
  判断一个犯罪人能否使用缓刑,需要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里的3年以下并非指法定刑,即法条规定的刑罚,而是指法院实际宣告的刑罚。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是因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重蹈覆辙。
  
  3、 除上述两种类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对未成年人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现在的银行机构对申请贷款的这部分人员最重要的要求还是要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的,所以不是说被判缓刑就绝对的不能够申请贷款了,如果自己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并且个人征信记录没有任何的污点,在银行申请贷款还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个人借款的陷阱有哪些
      个人借款的陷阱有哪些 一、个人借款的陷阱有哪些 第一,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前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前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应该由婚前财产予以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


·欠钱不还怎么办大年30找他行吗?
      欠钱不还怎么办大年30找他行吗? 一、欠钱不还怎么办大年30找他行吗? 欠钱不还怎么办大年30找他是可以的,此时可以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若是依旧以各种借口不还钱的...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


·债权人可以拉走债务人物品抵债吗
      债权人可以拉走债务人物品抵债吗?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


·现在公司债券利率多少?
      现在公司债券利率多少?公司出于融资的目的,有时候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直接决定了其使用资金的成本。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债券的利率就代表了收益率,因此投资者购买公司债券的时候,有必要了解目前收益水平。那么,现在公司债券利率多少?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没有借条的,是否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没有...


·公司欠债股东必须要还吗?
      公司欠债股东必须要还吗? 一、公司欠债股东必须要还吗? 公司欠债股东不是必须要还,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的业务是怎样的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的业务是怎样的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 业务 一、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 债务纠纷的极端现象: (一)、是"暴力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暴力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二)...


·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吗
      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吗 一、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吗? 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 1、定义不同 (1)借条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 (2)欠条指债务人应...


·丈夫个人犯罪被判处罚金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个人犯罪被判处罚金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罚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罚金是一种刑罚,和有期徒刑等刑罚一样,是针对犯罪人个人进行的处罚,是对犯罪人的个人犯罪行为的进行的惩罚。该惩罚应当限于犯罪人,才符合刑罚的精神,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人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不能以犯罪人应当缴纳罚金为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