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现在有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流断裂,面临破产风险。这个时候,在各方的相互努力下,可以对这样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能很多人会问,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资料,下面就来具体和您探讨一下。一、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破产重整并不是简单的破产,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公司破产重整面临哪些问题?1、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因为重整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诉讼和要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而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继续控制企业,继续经营,学者们将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则可能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或者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还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2、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中国有担保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损失分担或消减机制,其直接后果是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这样,银行必然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相应地必然会造成企业贷款难。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问题。所以说,债权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础,担保体系是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体系中是最安全、最有效地的债权保障措施,如果对“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传统的民法原则强行突破,而没有分散担保物权失效的补救或补偿机制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易之间将自发的展开一轮为寻求债务秩序安全的博弈,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更安全或者远低于担保物权设定成本的债权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增加因传统债务秩序被打破而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债务秩序新的平衡无疑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3、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有失公平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但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组表达方式和股东利益的引入,在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机率同时,也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债务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因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风险和损失的公平原则,挽救债务人企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风险和成本应当由社会或政府共同承担,债权人可能是企业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所以不能让债权人承担所有的重整风险和损失,而应当由社会或者政府共同分担这种社会成本和风险。4、挽救重整企业,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中国股市上虚假陈述和披露虚假信息的丑闻不断,而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不畅,信息不透明不完全,人为操纵股市的情况严重,如果将来对处于重整状态下的ST、PT公司,像中国股市这样,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退市、重整不成功的信息不能及时在股市上披露,反而人为炒作,将股市上的圈钱与重整制度的结合,其后果是其重整更容易滋生合法外衣下的信用黑幕,将重整的风险转嫁给处于信息弱势广大股民,重整制度的弊端在证券市场上就被扩散。此外,在重整程序过程中,由于股东对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企业也具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的红利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且股东的参加可以为重整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由此可见,破产重整是最新引入的破产制度,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使频临破产的公司合法的减免一定债务,使公司有继续生存下去的可能。所以不能简单的进行操作。对于有潜力的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可能会走出困境,但是一些本身经营就不好的公司,采用这种方式也仅仅是缓兵之计罢了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有哪些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有哪些当今社会竞争非常的激烈,很多公司如果经营不善就很有可能会面临着重整或破产,很多人对此就有疑问,重整和破产不是同一个意思吗,如果不是,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作出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重整与破产相同点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财产如何申请破产保护 ?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企业宣布破产后,所面临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当企业宣布破产以后,一般会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公司的破产以后的相关工作。破产管理人在对企业进行清算的时候,也是有工作流程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该按照工作的流程来规定,不可以随着自己的性子乱来。接下来...


·房产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房产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破产的企业很多各行各业都有,房地产企业破产的也是存在的,房产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类型企业破产的清算程序基本相同。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以后,清算组也会进入企业进行破产的清算工作,有关的破产程序也会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清算的具体程序。 一、房...


·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的内容
      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的内容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一般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基准日,审计的期间一般为基准日前三年的年初至基...


·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样的?
      股份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样的?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什么时候解散破产清算组
      什么时候解散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破产申报债权期限是多久?
      破产申报债权期限是多久?破产申报债权期限是一个月,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二、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


·银行破产清算顺序立法模式
      银行破产清算顺序立法模式 商业银行破产的清偿顺序立法模式 现有金融法律有关商业银行破产清偿顺序的立法有如下几种模式:    1、《企业破产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为代表,比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力图在金融机...


·不属于破产清算的损失有哪些?
      不属于破产清算的损失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损失有哪些 1、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减少金额; 2、处置清算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变卖收入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 3、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增加金额等。 二、流动性损失 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后,企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