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一、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州、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进行协调。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 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第八条 协调、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三)未经协调直接申请裁决的;
  
  (四)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的;
  
  (五)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六)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协调、裁决事项。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 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协调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协调,并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三条 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 裁 决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调或出具协调意见的,申请人在协调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协调意见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前,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再次协调。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协调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书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作出中止裁决通知书: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裁决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作出终止裁决决定书:
  
  (一)在作出裁决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裁决申请,经批准同意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裁决请求的;
  
  (五)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该裁决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维持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的,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省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制作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终止裁决决定书和裁决书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协调裁决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地补偿是依法要给予被征收人的,包括非常多的内容,征收的补偿标准,补偿金的种类等,以及土地的类型不同,就会导致征收补偿的费用不同,土地的面积大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土地虽然使用权人没有所有权,但是还是可以获得补偿。
  
  


·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有哪些?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如何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如何取得的?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颁发、补发(换发)两种。 一、 颁发的方式,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


·河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政府拆迁征地从本质上来讲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征地补偿的标准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只要征地补偿的工作是按照当初制定的方案开展的,那大多数民众其实都还是比较积极配合的。目前河北省又最新划分出了一批即将要被征收的土地,使得河北当地的市民们都非常的关注河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


·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小产权房这一个概念,这主要是因为最近一段时间国家政府拆迁征地而出现了大量的小产权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了解小产权房的性质以及与大产权房的区别,那么,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


·土地承包合同签完毁约可以吗
      土地承包合同签完毁约可以吗 一、土地承包合同签完毁约可以吗? 土地承包合同签完是不可以毁约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合同承担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方式: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损害赔偿。 (4)支付定金。 (5)其他补救措...


·甘肃榆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甘肃榆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在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是分为很多种不同的情况的,由于每个地区的情况都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所以,我们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标准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您知道甘肃榆中征地补偿是什么样的标准吗?其实,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当地是将土地划分为几种不同...


·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昆明市西山区征地区片划分为七类:   一类区片范围:西苑、金碧、永昌、棕树营、福海、前卫街道办事处;马街街道办事处(平坝区)、碧鸡街道办事处的碧鸡、龙门村委会,国家滇池旅游度假区,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滇池西...


·农村土地子女分割继承吗
      农村土地子女分割继承吗不可以,承包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承包的村民只是在承包期限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就不是遗产,不能用于继承。承包地确权后,如果原主要承包人死亡,子女户口还在本村、而且是家庭共同承包人,可以要求继续耕种到承包期满,如果...


·修高速公路占地怎么赔偿
      修高速公路占地属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


·承包耕地种植树木后,确权时应该划到林地还是耕地?
      承包耕地种植树木后,确权时应该划到林地还是耕地? 我国现在施行的“最严耕地保护制度”中是命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耕地上种树的,但是在现实中,部分地区并没有按照所下发的文件来执行,占用耕地种树的人不在少数。当然,有的是在满足“退耕还林”政策的前提下开始种树的。 因此,在此次...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久?
      现在一些大型开发商经常会参加土地拍卖,拿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应该按照无形资产折旧进行摊销。由于土地使用权给企业带来的收入是长远性的,摊销的时候要确定期限。那么,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久?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本站我们的介绍。一、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久?1、企业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