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女方能要回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经过一段时间,一方或双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都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父母双方可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女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关于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8、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9、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0、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现代社会人们道德思想的开放,社会接纳度的提升,对于婚姻的解体已经是生活中寻常的事。合则聚,不合则散.但是殊不知离婚往往会给一个家庭和孩子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以致他们生活上带来不便,还有性格上的扭曲。即便是离婚了也应对孩子加以照顾,增强孩子的心理辅导。绝不能是单单的抚养费就能解决孩子的成长问题的。
  
  
  
  


·夫妻怎么对离婚股权分配
      在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就必须要对这部分财产做出分割,如今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不再限于现金或存款了,还会包括房产、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特殊的财产,不同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情况不同。那么夫妻离婚股权分配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


·婚内保证书有效条件有哪些
      很多时候签订婚内保证书的都是在婚姻关系中犯过错的一方,此时出于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考虑,另一方就会要求其写一份书面的婚内保证书,保证自己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这样的保证书也是要在生效之后才能起作用的,那么婚内保证书有效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婚内...


·要求增加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会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做出约定,并确定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后期因为物价上涨,一方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而遭到拒绝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时,需要当事人提交一份诉讼状。那么要求增加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总结的这篇范文具体了解下...


·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者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人其赔偿的方式不止支付赔偿金这一种,如恢复原状也是赔偿义务人进行国家赔偿的方式。那么具体的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针对此问题展开介...


·在我国婚姻法中
      在我国婚姻法中,除了有关夫妻双方的利益问题的判定条例,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是其中的重要事项。孩子的成长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更关乎一个国家的未来。很多夫妻为了孩子会进行调解离婚申请,那么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调解离婚申请执行抚养费谁申请呢。 调解离婚申请执行抚养费谁申请呢?司法实践中,...


·新婚姻法 生育规定有哪些?
      婚姻对于每个人都是圣神的,而生育又是每对合法夫妻的权利,婚姻法则是所有夫妻的保障规章。对于婚姻法您可能有所了解,新婚姻法 生育的规定细节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也许遇到离婚等突发情况时候不知如何处置,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新婚姻法关于在婚生育的规定 ...


·一、女方婚姻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女方婚姻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轨后引起的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按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分割,双方无约定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平分,女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过错方,无过错的男方在双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那么离婚的选择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最好是协议离婚,这样快速也比较高效;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两人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协商不满意,那么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但是同时,诉讼离婚也会很慢而且较为复杂。那么起诉...


·虚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虚假离婚的分类
      虚假离婚包括欺诈离婚和通谋离婚,当然这两种情况是有些不一样的,前者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后者则是为了其他目的而离婚。那么虚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1) 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不履行离婚调解书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不履行离婚调解书的管辖法院是哪个?离婚调解书不同于一般的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解决离婚纠纷重要的的一种方式,一旦离婚调解书生效就不可以反悔了,离婚当事人必须要慎重对待。若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调解书时,调解书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道来。 一、什么叫离婚调解书 法院...


·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要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家里的子女尚未成年的话,那此时除了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外,同时也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其中很显然只能由一方来实际抚养子女长大,而另一方则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此时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