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农民工的工资一般是由用工的单位来进行发放,如果存在有拖欠或者迟给工资的现象,那么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对于我国也是专门制定出了相关的条例,只要违反了此行为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从而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临时工提前走要扣工资吗?
      临时工提前走要扣工资吗不可以扣工资,但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对“克扣”一词,应做进一步的理解:在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疫情期间工资降薪通知怎么写
      写清事实即可,但需要跟劳动者约定一致之后才可以。企业适度降薪是有法可依的,法律并未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调岗降薪做出过多限制性规定,只要求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值得提出的是,用人单位做出调整之后,劳动者默示、实际履行的也视为协商一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如果不想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话是可以跟用人单位协商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但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常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


·装饰施工合同范本怎么写?
      装饰施工合同范本怎么写? 买房之后我们不仅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还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而现代人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很少有人在装修的时候事事亲为,所以一般这个时候都是将装修的工程外包给装饰公司来进行的,但是这个时候最好是与装饰公司签订一下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所享受的权益,以及出现...


·公司辞退员工养老保险未满15年自己是否可以缴纳
      一,公司辞退员工养老保险未满15年自己是否可以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解除合同,没缴纳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交至15年。剩余年限可以由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以由个人缴纳。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企业员工有罪吗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企业员工有罪吗 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的员工有没有罪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而定,但一般情况下是无罪的,由企业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023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3最新: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新则 2023-02-04 20:20 发表于北京 “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 公路属于消耗类东西,时间越长,公路的合格率越低,为了保证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工程可以有较高的使用率,就更要加倍仔细,虽然公路的质量好坏需要用时间来进行判别,但是在公路建造开始之初便需要有一个标准, 关于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老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老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单位能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
      单位拥有解雇员工的权利,但在具体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才能解雇。除此之外,单位能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呢?这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网的我们为你介绍吧。 一、单位能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