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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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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理论中,虽然也有学者主张窃取是以和平手段转移财物的占有,“窃取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但是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并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按照通说的观点,“秘密窃取”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主观性,即行为人自认为不被人发觉,在客观上受害人也许是知道的;二是相对性,即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道,而其他人则可能是知道的。

   德日刑法理论对盗窃行为的解释与我国通说的观点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刑法在抢劫罪和盗窃罪之间规定了抢夺罪,因此对那些利用受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公然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抢夺罪处罚,而不能像德日刑法那样定盗窃罪。但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与通说的观点其实只是表述方式的不同,而没有本质的差别,都认为对于那些虽然客观上受害人知晓或者其他人知晓的,但是行为人自认为受害人不知晓的窃取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处罚。 我国通说的观点既准确限定了盗窃罪实行行为的范围,也更加符合“盗窃”一词的语文含义,应当得到支持,成为司法中认定盗窃行为的标准。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案件中,行为人取款的行为符合这一标准的要求。

   首先,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案件中,行为人恶意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具有客观的秘密性。不论是行为人在卡内金额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提取“卡外资金”,还是在卡内金额超出实有存款数额的情况下,提取卡内记载的“额外资金”,都是基于银行的系统错误或者人工差错进行的,银行对错误的发生并不知情。行为人在实施取款操作时,虽然行为本身是在银行监控设施的监视或者他人的注视下进行的,但是银行只知道行为人在实施取款行为,而并不知道其行为的真实意义,即不知道行为人在超过合法数额非法取款。行为人多取出的款项相对于银行而言仍然是秘密的。

   其次,行为人的恶意取款行为具有主观的秘密性。这种秘密性主要表现在取款时行为人自认为银行不知道系统错误的发生,不知道ATM机在违背银行的意志向其多支付款项。

   总之,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行为相对性和主观性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而不能因为取款操作的表面公开性而否定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实质秘密性。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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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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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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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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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定自首成立的这一重要条件时,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1.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等,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犯罪分子自坳投案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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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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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鸦片 二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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