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自成立生效之日起,也就意味着总有一天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讲,自成立生效之日起,也就意味着总有一天会终止。不管对什么样的合同,在终止的时候都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究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满足什么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 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二、租赁合同终止添附物怎么处理
  
  在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及承租人的添附物及其补偿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当事人约定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2、侵权责任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过错责任原则。
  
  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
  
  (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承担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平原则。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
  
  实践中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而这些也可以说成是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法律中规定,只有在符合约定或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这样才是合法的行为。而房屋租赁合同一旦被终止的,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夫妻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么
      夫妻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么 一、夫妻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么? 婚后房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1、婚后夫妻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购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


·农村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农村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看婚前建的还是婚后,婚后的就属于共同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


·一、办理住房证明材料有哪些?
      一、办理住房证明材料有哪些?1,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2,户口本户口簿是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学历、所在行业、具体职业、职级职称等内容的簿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


·律师365律师团:房子要拆迁怎么办?
      律师团:房子要拆迁怎么办?   很多网友咨询我们,“律师,我家的房子要拆迁了,我该怎么办呢?”其实这个问题是非常笼统的,给到律师的信息也不够多,可能没有办法能够准确的回答你的问题。但是一般来说,涉及征地拆迁,对于被征地拆迁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补偿多少?补偿是否合理?   今天,...


·房屋转租注意哪些问题?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经常发生房屋需要转租的过程,出于地理位置和价格等因素的关系,租房者经常会选择租二房东的房屋,租转租的房屋由于不是直接从房主手里租房,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然而,房屋转租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房屋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


·现金社会,贷款买房是最主要的付款方式,贷款买房相对比全款买房
      现金社会,贷款买房是最主要的付款方式,贷款买房相对比全款买房的要多的多。个人贷款进行买房,难度不大,只要认真准备资料,符合条件的,基本上都能成功办理。但是,对于很多第一次购买者来说,可能对许多环节都不是很清楚,对要求条件也不清楚。那么,接下来,为了让您对个人贷款买房更了解,律师将...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是对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进行拆迁,都必须要对被拆迁人做好补偿与安置工作,否则的话是不允许进行拆迁的。那么具体说来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


·新婚姻法 夫妻婚后买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不仅是感情上的关系解除,在法律上也要办理妥当相关程序,特别是处理房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上要格外的注意,婚姻法也对这两方面有详细的规定,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新婚姻法 夫妻婚后买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


·父母8年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父母8年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满足法定条件的才可以收回,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对于在外打工的人来说,住房问题是一直困扰他们的问题,因为房子的租金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收入。而在租房时为了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发生,我们往往要要求房东配合一起去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那么,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办理地点 ...


·按揭房有没有他项权证应该怎么做他项权证?
      按揭房有没有他项权证应该怎么做他项权证? 对于贷款的房产来说,有些人可能还想要用他项权证来办事,那么今天我们就给您带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按揭房有没有他项权证应该怎么做他项权证?根据相关的说法,按揭房是有他项权证,并且如果要做他项权证到有关部门进行办理的,具体看下文。 房子有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