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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确权诉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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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把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没有“确权诉讼”的概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独创了“确权诉讼”这一概念。确权诉讼简单的讲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确认的诉讼。它具有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双重属性,法院在作出了确权判决后,当事人可依据确权判决申请执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使当事人能够享有所主张的权利。

  

   在尚无异议之诉制度的情况下,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争议的被保全财产权属较难认定时,法院应告知异议人就该争议财产另行提出确权诉讼,而不能解除原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异议所针对的标的物不是判决、裁定指定执行的标的物,而是法院在执行中自行采取执行措施所针对的标的物,案外人异议不涉及判决、裁定本身的对错问题,仅涉及对执行标的物本身的实体权利争议。例如法院判决甲偿还乙20万元借款,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甲占有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案外人丙主张对该台电脑有所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乙仍然不服。此时,对该台电脑最终能否执行,需要首先判断该台笔记本电脑究竟应当归谁所有,这完全是另外一个权利争议问题,与判决本身没有关系。对这一新的实体权利争议,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故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案外人异议的确权诉讼应当在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在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提出的确权诉讼中,案外人为原告,保全案件中的被申请人为为被告,申请人为被告或第三人,如异议人在另行提出的确权诉讼中未将申请人列为被告,法院应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法律设立第三人制度,其主要作用主要是: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故在案外人未将申请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时,法院应依职权将申请人追加为第三人。以防止异议人和被申请人串通,被申请人在确权诉讼中消极陈述,无端承认被保全财产系异议人所有而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比如本院处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的确权诉讼中,李某某未将申请人吴某某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如果不将吴某某追加为第三人,则有可能在申请人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吴某某有证据证明争议车辆权属但得不到举证、陈述的情况下,由于案外人李某某与廖某某的串通,或者由于廖某某的消极陈述而使法院作出争议车辆权属属于李某某所有的判决,而使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保全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得因为后面的确权判决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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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必须得提供财产线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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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规定是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我国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具体金额,只能够是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二、保全的其他规定是什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在采取诉...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何时提出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何时提出在案件诉讼的前单思日提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诉前财产保全的的条件都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的的条件都是什么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的条件都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


·哪些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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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对?
      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对? 一、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对? 诉前财产保全应对一般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谁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费由哪方承担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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