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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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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所谓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迅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被能辑、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至于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的,均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把握犯罪分子归案行为的自动性,必须注意两方面的问题:(1)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等。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2)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情况,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后,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地经投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条件,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在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拘捕或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种罪行的,相当于自动案,但若离开犯罪人本人的意志是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的。所以,在本质上这些归案行为仍是基于犯罪人的意志而发生的。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此为自动投案的对象和具体性的条件。对此须从两方面加以把握:第一,自动投案,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第二,投案之后必须向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或承认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为。具体而言,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的条件下,只要承认本人实施何种特定犯罪即可;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归案的条件下,只要承认自己是某一特定犯罪的行为人即可。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

   以上四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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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所谓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对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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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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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种类?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 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


·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的工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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