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开发商将居民房屋拆迁后,会拿到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被拆迁方认为对方拿地方式不合法,拆迁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其土地使用证。这是公民积极维权的表现,那么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这篇文章简单了解下。
  一、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我国的土地证包括哪几种?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由此可见,被拆迁方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行政复议无法解决的话,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土地使用证发放过程中的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话,会对已经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撤销,对这块土地重新进行转让。
  
  
  


·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一、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一、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的知识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的知识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我国公民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国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的使用权也是需要去专门的部门去办理的,那么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很多人不清楚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和相关的具体程序,下面,就由我们为您...


·如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如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城市面积在不断的扩大。但在经济告诉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在不停地涌现当中。农村乡镇向城镇化发展,方便了农村老百姓的生活,看似是件好事,但前提是要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土地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帮助一些即将走上城镇辛福生活却又担...


·异地重婚取证需要有哪些证件?
      异地重婚取证需要有哪些证件?我们可以寻找对方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共同租房的合同,他们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证言,文字记录等等,如果遇到困难,我们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


·农民的土地使用证被收走的情况有哪些
      农民的土地使用证被收走的情况有哪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一户多宅;违法违规建房;两年以上未使用;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在农村,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形之一,就有可能农村土地使用证被收走。1、为了公共利...


·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麻城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龙池桥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城西社区、龙池桥社区、西畈社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杨基塘社区、朝圣门社区、桃园社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关厢社区、万家堰社区、五里墩社区。补偿标准:耕地:37...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现在还生效吗?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现在还生效吗?土地在进行使用或者是转让时,首先是要确定土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土地的性质不同,所属的条例与规定也不同。就比如说是城镇土地想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出让或者是转让,那么此条例还生效么?跟随我们一起来进行了解一下吧。...


·个人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个人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结婚或迁居的人越来越多,要买卖房屋,因此就涉及到土地使用证的问题,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个人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只有当人们真正面临这个问题时,他们开始着急,因此,日常生活中,了解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非常重要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必要性以及,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
      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只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期限到了之后,也不是国家直接收回了土地。我们可以缴纳一定的金额进行续期。那么,土地使用到期叫什么金,如何进行计算?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到期叫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