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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 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因此,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认定成立高空。另外,“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所以,“高空”应理解为是物品从高处掉落低处的位置差异。
另一方面,认定高空抛物罪“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构成要件要素,应坚持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具体抛掷的场所、高度、抛掷的物品大小、形状、质量、软硬程度等因素、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危险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即便抛掷的物品本身不具有较大杀伤力,但在重力作用下也可能致人伤亡,如螺钉、鸡蛋等。
·管制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
·正当防卫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算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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