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丘征地补偿新标准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商丘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土地依法进行征用。政府征地会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对于被征地人来说,补偿金额当然是最重要的,关于这个国家也在一直进行标准化,今天我们要给您介绍的就是商丘征地补偿新标准。
  
  商丘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2017年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五条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有关规定,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接受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参加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专家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九条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那么以上就是有关商丘征地补偿新标准版的内容。其实,每个省份会出一份统一的标准,各个市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些改变。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一直在更新和进步的,可能面临被征地商丘市的您,请一定要关注有关规定的最新消息,切实地依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十分严格的,而且不同的类型的土地使用证在进行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一样的。在进行办理完成之后,很多人会问到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需要呢?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城市化所取代,与此同时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城市化所取代,与此同时,安置房也多了起来,然而对于一些已经有了房产的人来说,安置房成了不必要的负担,那么安置房可以抵押吗?那么如何判断安置房能不能抵押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判断安置房能不能抵押 1、安置房是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土地征地补偿给谁
      土地征地补偿给谁现在为了支持大型工程的建设来便利人民的生活,政府向人民征地在生活中变成了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就我们所知,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像农村的土地其实是由农村的生产社队长根据每家人口进行划分的,所以严格意义上我们享有的土地并不是自己的,而是集体的。其实,土地征地补偿给谁...


·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在国家进行一些大的建设项目时,需要对一些土地进行征收,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的问题。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主人来说,补偿费用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给您参考,希望可以让您对相关的内容更加了解。一、淮安征地补偿标准全...


·土地确权出现了错误本人不能到场怎么办找什么部门解决?
      土地确权出现了错误本人不能到场怎么办找什么部门解决? 按照正常的土地确权流程,土地确权时,村委会必须先和你或者你的家人取得联系,告知村里的土地确权事宜,以及需要你们参与的工作。   一般有以下3种情形:   1、你回到当地,参与土地确权,完成自家土地确权工作;   2、你...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例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


·公司注册地址托管是什么意思?
      公司注册地址托管是什么意思?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有很多创业的人,而对于哪些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无疑是很艰难的。但是现在有了地址托管又称挂靠地址,它是对创业者而讲算是最省钱的方式创业,那么您知道公司注册地址托管是什么吗?它的优势是怎样呢?接下来,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


·房屋征收包括土地使用证吗,无土地使用证房屋能否拆迁
      房屋征收包括土地使用证吗,无土地使用证房屋能否拆迁我们都知道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拆迁房屋之前,是需要向房屋的所有者介绍国家政策,双方需要就赔偿内容达成一致后,国家才能征收。在房屋征收后,公民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款。那么,公民在失去房屋的所有权后,房屋征收包括土地使用证吗? 一、...


·异地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身份证吗
      异地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身份证吗1、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2、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3、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吗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什么土地的种类不止一种,有集体土地,也有国有土地,无论哪种类型的土地,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土地少不了的就是签订转让合同,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您可能了解的不是很多,但是在签订转让合同,必须有转让主体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