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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出借方仅以借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起诉至法院,对方提起抗辩或者反诉的,应当就该抗辩或者反诉承担举证责任。当对方就抗辩或者反诉提供了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后,出借方还应就该借款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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