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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强制履行的有效要件
构成强制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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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定义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履行不当是指债务...
·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
构成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是: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地成立。
2、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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