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没解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者的劳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用怎样的人,哪些人能用,哪些人不能用,给其什么样的报酬合适,这显得尤为重要。而企业用人之后,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离开此企业后,却未与他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下面跟随我们的步伐一起看看劳动关系没解除所产生的影响的相关内容吧。
  
  一、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而需要一定的程序,如双方协商、一方书面通知、仲裁或者诉讼解除。实践中,除双方协商解除、仲裁或者诉讼解除外,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往往忽视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口头告知就完事,还有的干脆什么手续就不履行,就认为自动解除了,其实不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从而看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原单位合同没解除,不能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只能由原单位缴纳。
  三、劳动者辞职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二)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三)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四)如果不解除合同,会影响你再就业,没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下一家公司可能不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会给新单位带来风险。
  四、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在用人单位准备招聘劳动者的时候,一定要对所招之人进行详细了解,比如:其与原单位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其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条款或者保密协议。面对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不要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聘者提供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企业方可同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若因情势所需,必须马上录用这种特殊工种员工,则可与应聘者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应聘者隐瞒相应情况(例如没有解除原单位劳动关系),导致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有权向其追偿,从而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五、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三)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自身而言。所以当劳动者要离开原单位时,一定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也一定要对所招之人有详细的了解,坚决不招劳动关系未解除之人。
  
  
  


·住宅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现在买房人尤其是炒房团,对房屋的了解可以说达到了专业人士水平。看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具备交房条件等。拿房前、中、后认真的思考。住宅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也成为买房人想要了解的,今天我们带您学习。 一、住宅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工程...


·一、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各地标准不一样,和他有没有需要抚养的人也有很大关系。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雇佣双方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
      雇佣双方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相对应的,用人者有义务给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付出一些报酬,再者还应为劳动者提供薪资以外的其他福利,这样劳动关系才能平衡。职工薪酬包括了短期薪酬以及长期福利,那么职工薪酬中长期福利包括那些呢?在本文中为你做详细的介绍。 一、...


·劳动合同怎么签字具有法律效应
      劳动合同怎么签字具有法律效应 关于劳动合同怎么签字具有法律效应,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协商确定签订,其条例保障了自身利益。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在我们进行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是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工程建设的,矗立的高楼大厦就是建筑工程的心血凝聚。但是,由于很多原因,使得工程质量问题却屡见不鲜,并且工程质量造成的后果可谓是十分严重的。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国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怀孕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怀孕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


·试用期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工伤发生的时间是很难选择的,有时候是在上下班时间,有时候是在工作期间,无论哪一种都有可能在试用期出现,有的单位说试用期不算是正式员工不予认定为工伤,那么试用期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与工伤...


·员工拒绝调岗可以辞退么
      员工拒绝调岗可以辞退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


·一、销售可不可以随时辞职?
      一、销售可不可以随时辞职? 1、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2、如无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况业限制协议及服务期协议,员工离职均不能收取违约金。 3、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证据证明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二、什么情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