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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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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涉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五、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且第四十三条规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在涉及挂靠关系的案件诉讼时,也可以追加被挂靠人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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