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相信您对于工程一词都不会感到陌生吧,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更是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工程。有时为了弥补自己的缺陷,企业会将工程分包再将其承包出去。为了分包出去的工程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在竣工时会对其进行验收,那么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
  
  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三、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末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裹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墓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
  
  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二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运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现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且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鳖。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且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裹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扳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当然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标准再严格化,竣工后所达到的标准等级越高,也就说明其利用价值也就越高。若验收时发现某处不符合规范的,可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返工作业。
  
  


·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拖欠工程款怎么办?拖欠工程款怎么要?一、什么是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 二、被拖欠工程款注意事项 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


·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
      工作是生活的重要组成,工作关系是人际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里,复杂的劳动关系很容易被混淆,而一旦劳动关系被混淆,便会影响到法律的适用以及程序处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清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很有必要的。以下便是有关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介绍。 1、认定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养老保险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劳动合同不解除养老保险的办理会无法进行,因为办理社保的转移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因为办理社保的转移...


·公司每个月都要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公司每个月都要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1、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可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无效,当事人可以申...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签订固定劳动合同,肯定会有到期的时候,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呢?这是很多劳动者都存在的一个疑问,毕竟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就为您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


·长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长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仲裁时效 第一条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


·离婚时没工作争抚养权是否有影响
      对于大多数的女性职工来说,结婚生孩子以后,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将孩子暂时有家里面的老人来抚养。但是也并不排除有一些结婚以后,完全就将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因此有一部分女性在离婚的时候考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离婚时没工作争抚养权是否有影响? 离婚时没工作争抚养权是否有影响?...


·员工生病公司能辞退吗?
      员工生病公司能辞退吗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旷工如果没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情形,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建筑工程质量几个方面详细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几个方面详细内容有哪些? 工程基本都是百年大计,所以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关乎着工程的使用年限以及工程的安全。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工程质量条例,明确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以上进行施工。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几个方面详细内容具体如何?详情见下文分析。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