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评估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怎样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评估是怎样的?
  
  在我国有很多的园林景观,例如苏州园林等等。园林景观是我国的文化遗产,它们不仅能够改善城市的环境,促进城市的规划管理,也能够使人们放松心情,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在建设园林景观的时候,需要对于工程进行质量评估。那么,怎样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评估呢?
  
  怎样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评估?
  
  一、质量检验相关内容
  
  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搞好质量检验,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用最经济的手段创造出最佳的园林艺术作品的目的。因此,重视质量检验,树立质量意识,是园林工作者的起码素质条件。要做好这一工作,必须做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1)对园林工程质量标准的分析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
  
  (2)熟悉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检验资料。
  
  (3)施工过程中工作质量管理。
  
  (4)与质量相关的情报系统工作。
  
  (5)对所有采用的质量方法和手段的反馈研究。
  
  (6)对技术员、管理人员及人工的质量教育与培训。
  
  (7)定期进行质量工作效果和经验分析、总结。
  
  (8)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措施。
  
  二、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分析
  
  1、准备工作
  
  要搞好质量检查和评定,必须做好以下机房面的准备工作。
  
  (1)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及特殊工序说明事项等资料分析工程的设计质量,再依照设计质量确定相应的重点管理项目,最后确定管理对象(施工对象)的质量特性。
  
  (2)按质量特性拟定质量标准,并注意确定质量允许误差范围。
  
  (3)利用质量标准制定严格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4)进行质检质评人员的技术培训。
  
  2、检查和评定方法
  
  工程质量的判断方法很多,目前应用于园林施工中的质检方法主要有直方图、因果图、排列图、散布图和控制图5种。这几种方法均需取样本,依据质量特性,绘制成必要的质量评价图用以对施工对象做出质量判断。
  
  三、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1、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
  
  (1)合格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基本项目抽检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评定的合格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土建工程有70%及其以上,设备安装工程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而植物材料的检查有的是凭植株数,如各种乔木,有的则凭完工形状,如草、花、竹类、沿阶草等。
  
  (2)优良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为优良;优良项数占抽检项数50%及其以上,该检验项目为优良。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2、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合格所含分项的质量全部合格。
  
  优良所含分项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
  
  3、项目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合格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规定。观感质量的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优良所含各分部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质保资料应符合规定,观感得分率达到85%以上。
  
  四、工程质量的评定
  
  对于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涉及单项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能否验收。按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工程的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保证项目是涉及园林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性能的分项工程,它们应全部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基本项目它对园林建设成果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美观等都有较大影响,必须通过抽查来确定是否合格,是否达到优良的工程内容,它是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中的重要性及次于保证项目。
  
  基本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允许有一定的偏差项目,但又不宜纳入允许偏差项目。因此在基本项目中用数据规定出“优良”和“合格”的标准;
  
  (2)对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的数量来区分“优良”和“合格”。
  
  (3)采用不同影响部位区别对待的方法来划分
  
  (4)用程度来区分项目的“优良”和“合格”。当无法定量时,就用不同程度的措辞来区分“优良”和“合格”。
  
  3、允许偏差项目是结合对园林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观感等的影响程度,根据一般操作水平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但偏差值在一定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允许偏差值的数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正”、“负”要求的数值;
  
  (2)偏差值无“正”、“负”概念的数值,直接著名数字,不标符号;
  
  (3)要求大于或小于某一数值;
  
  (4)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数值;
  
  (5)采用相对比例值确定偏差值。
  
  综上所述,园林景观工程质量评估是园林景观工程中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园林景观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园林景观工程质量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在进行园林景观工程建设的时候一定要注重质量评估。
  
  


·劳动仲裁需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需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现工伤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
      在经过了工伤认定之后,确认属于工伤范围的,此时还不够因为没有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的依据,因而还需要申请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了实际造成的伤残等级之后,才能计算赔偿。那此时出现工伤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呢?这难倒了很多人,下文中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出现工伤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


·一,阜阳工伤赔偿包含哪些内容?
      一,阜阳工伤赔偿包含哪些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变由所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般超12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能力鉴定委员确认适延延超12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


·一、工伤享受福利待遇有什么变化?
      一、工伤享受福利待遇有什么变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


·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时候,我们是有不同的模式的,每一种模式的优缺
      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时候,我们是有不同的模式的,每一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注意事项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呢?每一种模式的特点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1、平行承发包模式 平行承发包是指项目业...


·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多久?
      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多久1、工资争议有时效限制。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普通职工能二次入职吗?
      普通职工能二次入职吗? 二次入职是可以的,只要符合用工的规范即可,同时也得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 二、员工二次入职是否有试用期? 劳动者辞职的,又重新入职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再次入职,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同一用人单...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交通事故误工损失...


·中标后企业转包发生工程款纠纷依照哪个合同
      中标后企业转包发生工程款纠纷依照哪个合同近年来,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屡屡发生,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拖欠工程款损害着施工工人的财产利益,同样给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甚至是生存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那么,中标后企业转包发生工程款纠纷依照哪个合同?在下文中对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什么地方
      劳务派遣是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见到的一种用工方式。由于其方便高效等多种原因而经常被用工方采用。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即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范围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我们接下来就为您带来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有哪些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